第一條 為進一步貫徹實業立區、科技興區的方針,加快我區高新技術及其產業的發展,結合我區實際,特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為鼓勵我區高新技術產業的發展,管委會每年安排科技發展資金,用于支持高新技術研發和成果轉化。該項資金由區經濟發展局(科委)會同區財政局負責管理。
第三條 申請資金、申請享受優惠政策的企業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生產經營場所在開發區內; 二、實行獨立核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稅收屬于開發區征管; 三、企業的經營期限在10年以上; 四、在研究、開發、生產過程中,應用防污措施和設備,“三廢”排放應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
第四條 科技發展資金的支持對象及標準: 一、科技項目獎勵標準: 1、列入市級新產品計劃的項目,通過鑒定后獎勵3萬元; 2、對列入國家級重點新產品、火炬計劃的項目,通過鑒定后獎勵5萬元; 3、對列入國家級攻關項目,通過鑒定后獎勵10萬元。 二、申報專利權的獎勵:對企業申報產品發明專利權的獎勵1萬元,對申報費低于1萬元的,按實際發生費用獎勵;對企業申報其他專利的獎勵2000元; 三、科技創業園留學生項目,企業自身固定資產投入超過20萬元,一次性獎勵20萬元。 四、科技創業園內科研機構及民營科技企業項目,企業自身投入超過20萬元,給予10萬元獎勵; 五、進入科技創業園區的留學生、科研機構項目,在項目籌建期內的生活租房,給予一年房租補貼8000元; 六、國內外著名科研院所、大專院校、跨國公司在區內創辦研發機構,投入超過50萬,給予25萬元獎勵; 七、對獲得國家創新基金等各類科技補助項目,開發區提供等額配套資金; 八、開發區引進的研發中心、檢測中心并屬于世界500強企業和世界前10位電子信息企業,企業自身投入超過3000萬元,獎勵1000萬元;達國家級水平的,企業自身投入超過1000萬元獎勵300萬元;達到省(市)級水平,企業自身投入超過300萬元,獎勵100萬元; 九、企業評定為區級高新技術企業后,給予10萬元獎勵; 十、企業評定為市級高新技術企業后,給予30萬元獎勵; 十一、企業評定為國家級高新技術企業后,給予100萬元獎勵。
第五條 從事高新技術研發的科研機構三年內科技創業園免費提供一定面積的科研用房,以后按優惠價格租賃使用;承租期間轉購的,前三年已收的租金25%可充抵購房款。
第六條 研發機構、中試基地從事科技成果產業化,租用科技創業園標準廠房在500平方米以內的,可享受三年租金優惠,第一年免收租金,第二年按標準價40%收取,第三年按標準價70%收取。超過規定面積部分,第一年按標準價的30%收取,第二年以后按全價收取。
第七條 研發機構民營科技企業進行技術轉讓,以及在技術轉讓過程中發生的與技術轉讓有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技術培訓的所得,年凈收入在30萬元以下的暫免征收得稅;超過30萬元的部分,依法繳納所得稅。
第八條 軟件開發企業實際發放的工資總額,在計算應納所得稅額時準予扣除。
第九條 園區內用于開發、生產高新技術產品的儀器、設備,經區財稅部門標準,可加速折舊,其中單臺設備價值在30萬元以下的可一次性計入管理費用。企業發生的技術開發費可按實列支;若當年實際發生的技術開發費比上年實際發生額增長10%以上,除按規定據實列支外,年終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后,可再按其實際發生額的50%直接抵扣當年應納所得稅額。
第十條 幫助科研機構和民營科技企業進行新產品的宣傳、推介、展示,優先推薦參加國內外的專業產品博覽會,幫助開拓國際、國內市場。
第十一條 申請資金的企業必須同時提供以下材料: 一、開發區高新技術及其產業發展資金申請報告; 二、開發區高新技術及其產業發展資金補助申請表; 三、上月企業財務報表; 四、與申請內容相關的證明材料。
第十二條 企業獲得上述科技發展獎勵資金,應設立專用賬戶,用于企業發展高新技術,不得挪作它用。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開發區經濟發展局、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原有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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