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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海曙區促進工業經濟發展實施政策的通知 |
發布日期:2009-7-12 |
海政〔2005〕19 號 關于印發海曙區促進工業經濟發展實施政策的通知 各街道辦事處,區政府各部門、各直屬單位: 《海曙區促進工業經濟發展實施政策》已經區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參照此實施政策認真執行。 海曙區促進工業經濟發展實施政策 為加快轉變經濟增長方式,增強我區工業經濟的競爭力,根據市政府《關于堅持走新型工業化道路加快結構調整升級的若干意見》(甬政發〔2004〕115號)和區委、區政府《關于促進區域經濟發展的若干意見》(海黨〔2005〕27號)精神,結合我區實際,特制訂海曙區促進工業經濟發展實施政策。 一、指導思想 為進一步落實科學發展觀,更好地推進中心城區工業結構調整升級,通過對原區屬工業企業和新引進工業企業的政策扶持,促進工業結構的適應性和戰略性調整,加快實現經濟增長由粗放型向集約型轉變,努力培育一批高科技、低消耗、高質量、高效益、清潔型的都市工業企業、研發中心和銷售總部,促進海曙區經濟、社會的協調發展。 二、扶持方向和政策 (一)扶持工業企業技術改造 1、申報條件:上年銷售收入1000萬元以上,具有成長性的工業企業,且項目固定資產總投資在400萬元以上,其中技術設備投資在280萬元以上。項目建設期原則上不超過2年。 2、扶持政策:按項目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的技術設備(技術指外購的專有技術、知識產權等)實際投資額實行2-4%的差額財政補助。 (二)扶持工業企業信息化建設 1、申報條件:當年工業企業信息化建設實際投資額在50萬元以上項目(包括軟件、硬件、網絡建設以及信息技術開發、咨詢和監理費用的投資)。 2、扶持政策:按項目當年實際投資的8%給予財政補助,對單個企業或單個項目的當年補助不超過10萬元。 (三)扶持工業實施清潔生產和發展節能型經濟 1、列入區清潔生產推廣示范的企業項目,按項目實際投資額的10%給予補助。對單體企業或單個項目的當年補助不超過10萬元。 2、符合我市節能推廣目錄,單體投資額在50萬元以上,達到20%以上節能效果的企業節能項目,按項目實際投資額的8%給予補助;單體企業的當年補助不超過10萬元。 (四)扶持高新技術企業、企業技術中心和開發新產品 1、獲市級、省級、國家級高新技術企業,每家分別獎勵10萬元、20萬元、30萬元。 2、獲市級、省級、國家級企業技術中心,每家分別獎勵10萬元、20萬元、30萬元。 3、列入市級試制計劃的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每項獎勵0.1萬元;通過鑒定的每項獎勵1萬元。列入省級試制計劃的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每項獎勵0.5萬元;通過鑒定的每項獎勵1.5萬元。列入國家級試制計劃的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每項獎勵1萬元;通過鑒定的每項獎勵2萬元。 (五)鼓勵工業企業創各級著名商標和開發專利產品 1、獲市級知名商標、省級著名商標、國家級馳名商標,分別獎勵3萬元、6萬元、10萬元。 2、對授權的國外發明專利獎勵2萬元,國內發明專利獎勵0.6萬元,實用新型專利獎勵0.2萬元,外觀設計專利獎勵0.1萬元。對發明專利實行產業化的項目給予一次性獎勵5萬元。 (六)鼓勵工業企業創名牌、開展各類認證 1、獲市級、省級、國家級名牌產品,分別獎勵1萬元、3萬元、5萬元。 2、獲ISO9000系列國際質量認證、ISO14000環保認證、SA8000企業社會責任認證,分別獎勵1萬元、1.5萬元、2萬元。 上述四、五、六條的同一獎項在同一年度內獲得兩級以上認定的,按最高檔獎勵,不同年度獲得的高一級稱號進行補差獎勵。 (七)鼓勵工業企業加強科技、人才合作與交流 鼓勵工業企業與科研院所進行科技合作,經認定后,可按合作項目費用的10%給予補助,最高不超過5萬元。 鼓勵科技人才落戶海曙區工作,補助獎勵按照海曙區引才引智有關政策實施。 三、申報補助獎勵程序 (一)在規定時期內,符合申報條件的企業,申報資料經所屬經濟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上報區各相關職能部門審批(項目職能交叉的由職能交叉部門共同審批)。區經發局對各相關職能部門審批的項目進行匯總后,上報區政府,經區政府同意后,下達補助或獎勵資金。項目補助獎勵資金由區財政局直接下撥給具體負責操作的各相關職能部門,各相關職能部門予以政策兌現。 (二)列入補助的項目,區各相關職能部門要加強實施情況的監督,確保項目按計劃竣工投產。項目承擔企業要按要求建立項目檔案,作為竣工驗收審核的依據,并及時向所屬經濟主管部門及區各相關職能部門上報項目實施情況。 (三)項目補助獎勵申報和評定辦法由區各相關職能部門制定。 四、補助獎勵資金的跟蹤管理 企業獲得的補助獎勵資金要專款專用,如發現違反規定的,由審批職能部門負責收回補助獎勵資金。 五、其它事項 (一)同一企業同一項目,不再重復享受獎勵政策。 (二)對市、區兩級財政配套的補助獎勵項目,在獲得市財政補助獎勵后,區配套部分由區財政補足(如技改、信息化、清潔生產、中國名牌、馳名商標等)。 (三)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享受以上獎勵政策: 1、享受福利企業政策的工業企業; 2、當年被查證有偷稅、弄虛作假套取獎勵資金行為的工業企業; 3、列入產業導向目錄禁止類項目、使用列入國家淘汰的落后生產能力、工藝和產品目錄或國家淘汰的落后設備的工業企業; 4、生產假冒偽劣產品,經主管部門查實的工業企業; 5、被環保部門處罰的或年內發生重大安全責任事故的工業企業。 (四)有出口退稅的外貿生產企業原則上不享受上述政策,但其實際納稅額留區部分如果高于出口退稅額區承擔部分的,可以享受上述補助獎勵政策,補助獎勵額不得超過實際納稅額留區部分與出口退稅區承擔部分差額的50%。 (五)項目補助獎勵政策由區各相關職能部門負責解釋,并與區財政局、區監察局一并審核實施。 (六)本實施政策自公布之日起執行。其他文件與本實施政策有抵觸的,以本實施政策為準。
主題詞:工業 發展 政策 通知
海曙區人民政府 2006-9-30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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