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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平市專利資助辦法(試行) |
發布日期:2009-7-12 |
開科[2006]23號 第一條 為鼓勵單位和個人積極發明創造申請專利,取得知識產權保護,增強市場競爭力,促進我市技術創新和經濟發展,根據《江門市知識產權局專利資助管理暫行辦法》、《開平市委、市人民政府關于提高自主創新能力 促進產業發展的決定》(開委[2006] 3號)及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按照無償資助,重點、擇優支持的原則,資助中國知識產權局和外國專利局授權的國內外專利申請。 第三條 專利資助范圍 (一)國內專利的申請費、國內發明專利的實審費; (二)獲中國知識產權局或外國專利局授權的本市專利申請; (三)獲國家、省、市專利專項獎或專利試點、示范、優勢、先進企業。 第四條 資助標準(人民幣): (一)申請費、實審費按國家知識產權局開具繳費收據的實際發生額進行資助; (二)國內專利授權后,發明專利每件資助5000元,實用新型專利每件資助500元,外觀設計專利每件資助300元; (三)國外專利(含PCT專利)授權后每件一個國家資助20000元(每件最多資助兩個國家); (四)專利項目實施: 1、獲省、市知識產權試點示范企業、優勢企業、先進企業的一次性資助知識產權機構建設費2萬元; 2、獲國家專利金獎、優秀獎每件分別獎勵5萬元和2萬元,獲省專利金獎、優秀獎每件分別獎勵3萬元和1萬元; 3、對本市專利(包括合作、轉讓,產權屬開平的),具有技術含量高,市場開發潛力大的,根據其實施情況給予適當的資助。 第五條 申請專利資助條件 (一)第一專利申請人為本市注冊的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和戶籍在本市的個人; (二)申請資助期間無專利產權爭議,無法律糾紛。 第六條 專利資助資金從知識產權專項經費中支出,資金實行專款專用,當年如有結余可結轉下一年度使用。 第七條 申請專利資助需提供的材料 (一)申報申請費、實審費資助的須提交以下材料 1、《開平市專利申請費、實審費資助申請表》; 2、國家知識產權局開具的繳費收據復印件; 3、申請人是單位的提交企業營業執照副本、事業法人登記證或社團登記證復印件;申請人是自然人的,提交戶口簿復印件。 (二)專利授權后申請專利資助須提交以下材料: 1、《開平市國內外授權專利資助申請表》; 2、專利權證書復印件; 3、申請人是單位的提交企業營業執照副本、事業法人登記證或社團登記證復印件;申請人是自然人的,提交戶口簿復印件。 申請人提交以上材料的復印件,統一使用A4紙張,按順序裝訂,并提供相應原件以供核對。 (三)專利項目實施申請專項資助,須提交《開平市知識產權項目申報書》一式三份。 第八條 專利申請資助費的申請應在專利申請授權之日起6個月內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經審核批準的專利資助,自告知之日起,3個月內未領取或未提交撥款銀行賬號的,視為自動放棄該專利申請資助。 第九條 凡參加優惠、免費專利申請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在專利獲授權后兩個月內將專利權證書復印件交知識產權局以便統計、管理,如不配合,將不受理其后的專利資助申請。 第十條 申請專利資助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提供真實的材料和憑證,并接受市知識產權局的監督管理,如有弄虛作假,一經核實,已資助的資金全部追回,并追究其民事責任。對騙取資助的專利申請單位、個人,將拒絕受理其后的專利資助申請。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在此之前已授權的不屬此資助范圍。市科學技術局二00一年七月十二日發布的《開平市專利申請資助(試行)辦法》同時廢止。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市科學技術局和知識產權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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