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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涂縣專利資助辦法(試行) |
發布日期:2009-7-12 |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鼓勵我縣企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和個人發明創造的積極性,增強專利意識,提高技術創新能力,促進科技進步和經濟發展,大幅度提高我縣的專利申請量和專利權擁有量,依據《安徽省專利資助辦法(試行)》和《馬鞍山市專利資助辦法(試行)》,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專利資助資金由縣人民政府設立,按實際發生額從縣應用技術研究與開發資金中專項列支。專利資助資金的使用接受有關部門的監督和審計。 第三條 縣科技局負責受理和審批專利資助申請,對符合資助條件的單位和個人辦理資助費用的撥付手續。 第四條 專利資助重點是對專利申請的資助,同時對專利實施進行擇優資助。 第二章 專利申請資助 第五條 凡屬于我縣行政區域內的企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公民個人和其它組織申請專利均可依本辦法申請資助。 第六條 資助范圍: (一) 申請國內發明專利和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專利發生的申請費用和委托專利代理機構申請代理所支付的代理費用。 (二) 申請國外發明專利(必須獲得專利權)發生的申請費用及其委托涉外專利代理機構申請代理所支付的代理費用。 第七條 資助標準: (一) 發明專利:2000元/件 (二) 實用新型專利:1000元/件; (三) 外觀設計專利:500元/件; (四) 國際專利申請費資助標準為:5000元/件; (五) 在校學生申請發明專利所發生的基本代理費用和申請費用部分全額資助。 第八條 申請國內專利資助的單位或個人,須提交以下材料: (一) 當涂縣專利申請資助申請表》。 (二) 出示專利申請受理通知書并提交復印件l份。 (三) 國家知識產權局或其代辦處開具的繳納專利費用發票、專利代理機構開具的代理費用發票。申請人為個人的,須出示發票原件并提交復印件;申請人為單位的,須提交復印件。 (四) 申請人是單位的須提交有效資質證明(如營業執照、法人登記證等)復印件;申請人為個人的,應出示有效身份證明文件并提交復印件。 (五) 申請人是在校學生的,須出示學生證和學校證明并提交復印件。 第九條 申請國外發明專利資助的單位或個人,須提交以下材料: (一) 當涂縣國外專利申請資助申請表》。 (二) 出示外國專利授權證書并提交復印件。 (三) 國家知識產權局指定的涉外代理機構蓋章的代理委托書及復印件。 (四) 申請人是單位的須提交有效資質證明(如營業執照、法人登記證等)復印件;申請人為個人的,須出示有效身份證明文件并提交復印件;申請人是在校學生的,須出示學生證和學校證明并提交復印件。 第十條 凡符合本辦法的第五條、第六條規定的范圍,專利權申請人或授權人必須在專利申請受理日或專利授權日之后六個月內向縣科技局提出申請,逾期視為放棄。 第十一條 申請辦理專利資助采用書面形式報縣科技局審批,縣科技局每半年結算一次,分別于6月底和12月底撥付專利申請資助資金。 第三章 專利實施資助 第十二條 在本縣轄區內注冊并有固定辦公地點的單位實施專利技術,可申請專利實施資助。被實施的專利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 有效的發明專利或實用新型專利; (二) 無專利權爭議; (三) 符合我縣產業政策,有一定開發基礎,具有良好的市場前景。 第十三條 申請專利實施資助的單位須提交以下材料: (一)《當涂縣專利實施資助申請表》; (二) 申請單位有效資質證明(營業執照法人登記證等)復印 件; (三) 出示專利登記簿副本并提交復印件; (四) 專利實施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市場預測分析材料; (五) 采用專利權轉讓或許可方式實施的專利項目,應提交相關有效合同副本; (六) 單位近期財務報表。 第十四條 專利實施資助項目,由縣科技局納入當年縣級科技計劃項目同步進行評審,擇優列項,以科技計劃項目經費支持的方式給予資助。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十五條 申請資助的單位或個人應提供真實的資料和憑證,對弄虛作假者,一經發觀,則拒絕資助,已資助的金額如數追回,并追究申請單位的領導責任。 第十六條 申請單位獲得的專利實施資助,必須用于該專利的實施,不得挪用,并于次年底之前將資金使用及專利實施情況向縣科技局報告。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縣科技局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從2008年1月1日起施行,2008年1月1日前提出的國內專利申請或獲得的國外發明專利,不列入資助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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