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鼓勵我市發明人或設計人申請專利的積極性,增強專利意識,提高區域自主創新能力,促進科技、經濟和社會協調發展,根據《廣東省發明專利申請費用資助暫行辦法》、《中共江門市委、江門市人民政府關于貫徹省委、省政府<關于提高自主創新能力提升產業競爭力的決定>的意見》(江發[2005]24號)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江門市的黨政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登記注冊的企業(單位)和江門戶籍的個人均可依本辦法申報資助。共同專利申請人中的第一人為上款規定的單位或個人。
第三條 申報資助的專利必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規定的新穎性、創造性、實用性,有一定的市場應用前景,符合我市的產業發展規劃與導向。
第四條 資助范圍: (一)2006年后的國內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的申請費,國內發明專利的實審費; (二)2006年后授權的國外發明專利; (三)2006年后授權的國內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
第五條 資助標準: (一)申請費、實審費按國家知識產權局開具繳費收據的實際發生額進行資助; (二)授權后的國外發明專利每件資助20000元(每件最多資助2個國家或地區授予的發明專利); (三)授權后的國內發明專利每件資助5000元,實用新型專利每件資助500元,外觀設計專利每件資助300元。
第六條 江門市知識產權局對專利資助申報采取全年受理,定期審核、辦理的原則,分別在每年5月底和11月底前審核、辦理一次。 江門市知識產權局可委托各市、區科技局(知識產權局),或指定有資質的專利代理機構和行業協會作為資助受理部門。 各資助受理部門負責受理本轄區專利資助的申報工作,審查并匯總。
第七條 要求資助申請費的,應自收到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申請受理通知之日起1年內申報;要求資助實審費的,應自提出實審要求之日起1年內申報;專利獲得授權后的資助申請,應自取得專利證書1年內申報。
第八條 申報申請費、實審費資助的單位或個人須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二份): (一)《江門市專利申請費用資助申報表》; (二)國家知識產權局開具的繳費收據復印件(原件備查); (三)國家知識產權局發出的受理通知書和請求書首頁復印件(原件備查); (四)個人須提供本人身份證或戶口簿復印件(原件備查)。
第九條 申報國外發明專利資助的單位或個人須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二份): (一)《江門市國外授權發明專利資助申報表》; (二)外國專利局(或組織)頒發的專利證書復印件(原件備查); (三)發明專利說明書; (四)個人申報的須提供本人身份證或戶口簿復印件,單位申報的須提供有效證明復印件,如工商營業執照、事業法人登記證、社團登記證等(原件備查)。 第十條 申報國內專利資助的單位或個人須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二份): (一)《江門市國內授權專利資助申報表》; (二)國家知識產權局頒發的專利證書復印件(原件備查); (三)個人申報的須提供本人身份證或戶口簿復印件,單位申報的須提供有效證明復印件,如工商營業執照、事業法人登記證、社團登記證等(原件備查)。
第十一條 專利資助資金在市科技三項費用中統籌安排,實行專款專用,專戶管理,當年如有結余可結轉下一年度使用。
第十二條 江門市知識產權局每年2月15日前要將上年度專利資助資金使用情況報市財政局,接受市審計局、市財政局對專利資助資金的審計檢查。
第十三條 申報資助的單位或個人應提供真實的材料和憑證,有弄虛作假者,一經發現,已資助的費用全數追回,并依法追究責任。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予受理: (一)不符合申報條件; (二)不屬于資助范圍; (三)提交的材料不齊全; (四)專利申請權有爭議; (五)專利權有爭議; (六)已獲得其他政府部門同類性質的資助; (七)違反國家有關政策、法規。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江門市知識產權局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同時廢止《江門市發明專利申請費用資助試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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