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鼓勵重慶市單位和個人發明創造申請專利,加強專利保護,推進創新型城市建設,根據《重慶市專利促進與保護條例》,市財政局、市科委、市知識產權局聯合制定了《重慶市專利資助辦法》(試行),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OO八年四月九日
重慶市專利資助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鼓勵本市單位和個人發明創造申請專利,加強專利保護,推進創新型城市建設,根據《重慶市專利促進與保護條例》,市人民政府設立專利資助專項資金。為規范資金的使用,特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凡專利第一申請人的地址在本市、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申請國內外專利的,可申請專利費用資助。 (一)專利第一申請人為注冊在本市的企業、事業單位、機關或社會團體等單位; (二)專利第一申請人為具有本市戶籍或能夠提供本市居住或者工作所在地證明的個人。 第三條 專利費用資助的項目 (一)國內發明、實用新型或外觀設計專利申請費,申請費按實際發生額資助; (二)獲得國內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權后,予以一次性資助; (三)獲得國外發明專利權后,予以一次性資助。 第四條 申請中國專利申請費用資助,須報送下列材料 (一)《重慶市中國專利申請費用資助申請表》(附件1); (二)《重慶市中國專利申請費用資助申請項目明細表》(附件2)及電子文檔; (三)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或重慶代辦處開具的繳納專利申請費收據(復印件); (四)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受理處或重慶代辦處受理蓋章的受理通知書; (五)單位申請的須分別提交企業營業執照、事業法人登記證或社團法人登記證(復印件);個人申請的須提交本人重慶市戶籍身份證(復印件)或者居住、工作所在地證明。 第五條 獲得中國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權后,申請一次性費用資助須報送下列材料 (一)《重慶市中國專利授權費用資助申請表》(附件3); (二)《重慶市中國專利授權費用資助申請項目明細表》(附件4)及電子文檔。 (三)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或重慶代辦處開具的繳納實質審查費、專利登記費、印花稅、維持費、授權年費相關收據(原件、復印件); (四)國家知識產權局發出的授權通知書或者專利證書(原件、復印件); (五)單位申請的須分別提交企業營業執照、事業法人登記證或社團法人登記證(復印件);個人申請的須提交本人重慶市戶籍身份證(復印件),或者居住、工作所在地證明。 第六條 申請國外發明專利授權費用資助,須報送下列材料: (一)《重慶市國外發明專利授權費用資助申請表》(附件5); (二)國家批準的涉外專利代理機構出具的國外專利申請費用結算賬單和發票(申請人為單位的,若發票原件已報銷入賬的,可提交復印件,但須同時提交單位開具的由市財政或稅務部門統一印制的收據或發票;申請人為個人的須提交發票原件); (三)出示外國專利局授權的專利證書并提交復印件; (四)單位申請的須分別提交企業營業執照、事業法人登記證或社團法人登記證(復印件);個人申請的須提交本人重慶市戶籍身份證(復印件)或者居住、工作所在地證明。 第七條 市知識產權局受理資助申請后在15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核,對符合資助條件的單位和個人簽發付款憑單。申請資助的個人,憑單領取現金資助;申請資助的單位,在提交單位銀行帳號后,由市知識產權局通過銀行劃入單位賬戶。 第八條 申請資助的單位和個人應提交真實的材料和憑證。經審查,受資助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的申請資助材料有虛假情況的,由市知識產權局收回所獲資助費用,并停止繼續對其資助專利費用,同時予以公告。 第九條 市知識產權局認為有必要時,可以對申請資助、獲得資助的單位或者個人受資助情況進行核實,有關單位和個人應予以配合,否則停止繼續對其資助專利費用。 第十條 重慶市專利資助每年2月20日至3月31日受理前一年度的資助申請。 符合資助條件的申請、授權項目及相應資料報送至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重慶代辦處。經審查合格的,申請資助的單位持蓋有單位財務專用章的收據或發票,領取專利資助費;申請資助的個人,持個人身份證及復印件領取資助費。 第十一條 本辦法從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市知識產權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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