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7月1日,經修訂后的韓國《專利法》將正式生效,其中三大修訂引人注目: 首先,寬限權利要求書提交日期。根據《專利法》第42條的修訂,申請人在遞交專利申請日無需提交權利要求書,僅需提交一份發明的詳細說明書,但必須在自遞交申請日或優先權日起18個月內提交與說明書描述相一致的發明的詳細權利要求書。
其次,放寬說明書的記載內容。根據《專利法》第42條的修訂,申請人無需在說明書中對發明的目的、構成和效果進行分別描述。若某些發明在無需對上述款項逐一描述的情況下,能夠得到更加清晰簡明的陳述,則無需采用規定表述方法。《專利法實施細則》也將在近期對此給予相應更動。
最后,增強對權利要求審查的制度化。根據《專利法》第63條的修訂,審查員應本著認真負責的態度對每個存在駁回理由的權利要求詳細闡明依據條款,讓申請人能夠一目了然每項權利要求被駁回的理由。此項更動旨在推動KIPO繼續改善其審查質量,并讓申請人能夠更加明確的知道如何繼續進行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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