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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波市專利示范試點企業認定辦法 |
發布日期:2009-7-12 |
第一條 為推進企業專利工作,充分發揮專利制度在提高產業競爭力中的作用,促進企業自主創新,形成自主知識產權,增強企業核心競爭力,根據國家知識產權局《關于開展全國企業專利試點工作的通知》(國知發管字[2001]第31號)和《關于開展企業知識產權示范單位評選工作的通知》(國知發管字[2005]第127號)文件精神,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注冊登記的企業法人單位。 第三條 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門主管本市專利示范、試點企業認定工作。 縣(市)、區科技行政管理部門具體負責本區域的專利示范、試點企業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條 專利示范、試點企業認定遵循“誠實申請、公正受理、擇優支持、科學管理”的原則。 第五條 專利示范、試點企業應當建立符合本單位特點的專利管理和專利工作績效考核制度,促進專利技術的產業化,推動自主知識產權和知名品牌的形成。 第六條 申報專利示范、試點企業應當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一)專利管理機構、專利管理制度、知識產權獎酬制度、技術資料檔案管理制度健全,知識產權培訓計劃和培訓方案落實; (二)財務上實行獨立核算、產權清晰; (三)企業在近三年中沒有侵犯他人專利權的行為; (四)技術開發費占銷售收入的3%以上; (五)專利試點企業應當擁有授權專利10件以上(其中含2件實用新型專利)或擁有授權發明專利1件以上,企業含專利技術的產品年銷售額在3000萬元以上; 專利示范企業應當擁有授權專利15件以上(其中含2件實用新型專利)或擁有授權發明專利2件以上,企業含專利技術的產品年銷售額在5000萬元以上。 第七條 申報專利示范、試點企業應當提供以下資料: (一)寧波市專利示范、試點企業申報表; (二)企業專利工作總結。其主要內容包括企業專利管理制度建設、專利信息利用、知識產權獎酬規定、知識產權培訓、近三年用于知識產權的費用以及含專利技術的產品銷售和收益等情況; (三)授權發明專利證書復印件; (四)授權專利匯總表; (五)有關制度復印件(合訂本)。 第八條 專利示范、試點企業申報每年一次,按屬地歸口管理原則由各縣(市)、區科技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初審和推薦。專利工作成績突出的企業可直接申報市級專利示范企業。 第九條 申報材料一式五份由寧波市科技綜合服務中心統一受理。 第十條 認定工作由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門委托中介評估(評審)機構組織評審。 評審組由研究機構、知識產權服務機構、高校、企業等單位的科技專家、知識產權專家、經濟和科技管理專家等組成,并根據社會發展和管理工作的需要及時更新。 第十一條 評審組根據申報材料對申請企業提出評價(評審)意見。 評價結論分為A(推薦)、B(備選)、C(落選)三類。對C類項目,專家應當闡明理由,并根據需要進行現場考查。 第十二條 對通過評審的企業,由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門相關業務處進行審核,提出專利示范、試點企業建議名單,提交局務會議討論。 第十三條 經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門局務會議討論的專利示范、試點企業名單,提交局長辦公會議審定。根據局長辦公會議意見,編制項目文件,商市財政局后,以聯合發文形式下達,并予以公告。 第十四條 專利試點企業試點時間為一年,到期由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門委托歸口管理部門組織驗收。試點期間,凡專利申請增量在5件以下,含專利技術的產品銷售額增長率在10%以下的試點企業實行一票否決。驗收合格的專利試點企業可申請專利示范企業。 第十五條 專利示范企業每二年考核(驗收)一次。考核(驗收)工作由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門組織進行。凡示范期內專利申請增量在10件以下、含專利技術的產品銷售額年均增長率在15%以下的專利示范企業,視為未通過考核(驗收)。通過考核(驗收)的企業可推薦申報省級或國家級專利(或知識產權)示范、試點企業;未通過考核(驗收)的企業給予一年整改期,到期仍未通過考核(驗收)的,不作為專利示范企業。 第十六條 專利示范、試點企業考核(驗收)細則根據本辦法另行制定。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2006年10月20日起施行。原《寧波市企業專利試點工作管理考核辦法》(甬科知[2003]第117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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