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資金來源
市財政自2003年起,每年在技術創新資金中安排一定額度的專項資金,并逐年遞增。專項資金主要用于專利申請資助、知識產權宣傳、人才培訓、行政執法條件建設、試點示范和專利工作的獎勵。
縣(市)、區財政應安排相應的專項資金,給予匹配資助。
二、專利申請資助
(一)資助對象
本市企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和在本市轄區內有常住戶籍的居民。
(二)資助范圍
1、國內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國外發明、實用新型和工業品外觀設計專利。
2、授權公告日在2003年1月1日以后。
(三)資助額度
1、國內授權:發明每件6千元,實用新型每件1千元。
2、國外授權:美國、日本和歐洲專利局的發明每件3萬元,實用新型或工業品外觀設計每件1萬元;
其它國家或地區的發明每件1萬元,實用新型或工業品外觀設計每件5千元。
(四)資助方式
1、申請資助的專利權人,應按照專利公報或專利說明書扉頁登載的專利權人地址,到所屬縣(市)、區科技局辦理。
2、單位應出示專利證書和營業執照副本(事業法人登記證或社團登記證),居民應出示專利證書和身份證。
3、填寫《寧波市專利申請資助申請表》,并由全體權利人簽字或蓋章。
4、申請國外授權資助,由市知識產權局辦理。
三、專利產業化資助
(一)確定為市專利試點企業,一次性資助2萬元;確定為市專利示范企業,一次性資助5萬元;資助資金用于專利申請、專利保護、專利戰略研究及日常專利管理工作。
《寧波市企業專利試點工作管理考核辦法》另行印發。
(二)發明、實用新型專利授權后,可申請產業化資助項目。產業化資助應由實施單位向縣(市)、區科技局提出申請,由市知識產權局委托專家進行評審,確定后每項給予不超過10萬元的資助(已獲得市級科技計劃資助的項目不重復資助)。
對專利實施后取得顯著效益的專利技術項目以及成功突破國外技術壁壘的專利項目,優先列為當年度的產業化資助項目。
實用新型專利應提供國家知識產權局出具的檢索報告。
(三)扶持各級工業園區的專利工作,建立專利技術孵化基地,發揮集聚效應和龍頭帶動作用。獲得國家級專利試點基地、示范園區、孵化器等稱號或授牌的,給予不超過50萬元的資助。資助資金應按實施進程分步到位。
(四)本市企業獲得國家、省級各類專利專項資金資助的,給予相應的資金匹配。
四、資金的管理與監督
(一)縣(市)、區科技局每年應將資助清單匯總后上報市知識產權局。
(二)獲得產業化資助的企業,應向市知識產權局上報項目進展及資金的使用情況,并按科技項目有關程序進行驗收。
(三)市知識產權局每年對國外或地區專利的資助進行匯總,報市財政局和市科技局審核。
(四)市財政局和市科技局對專項資金的使用實施監督檢查。一經發現弄虛作假者,已資助的費用全數追回,并依法追究責任。
(五)專項資金實行專款專用,當年資金若有結余,留轉下年使用。
五、本辦法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2002年1月2日印發的《寧波市專利申請與產業化示范資助辦法(試行)》(甬科專〔2002〕2號)同時廢止。
六、本辦法由市財政局和市科技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