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確保深圳市家具行業協會(以下簡稱主辦單位或本協會)所主辦的“深圳國際家具展覽會”與國際接軌,并在尊重他人專利權的良好環境中大力推動和鼓勵原創設計,促進展覽會的健康發展,特制定《深圳國際家具展覽會保護專利權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 本規則的制定旨在提醒參展商遵守我國專利權法律和法規,同時盡快澄清無理投訴以保障自身權益。在本協會組織的展覽會上,所有涉及專利權糾紛的投拆將由駐場律師、市專利局工作人員和本協會工作人員協助解決。
本規則適用于本協會在深圳市主辦或承辦的所有展覽。
第一章 參展商的權利與義務
第一條 參展商必須保證展品在各方面均沒有違反或侵犯他人專利權利,包括已注冊的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
第二條 所有參展商,無論是投訴他人侵權或被人投拆侵權者,必須同意遵守本規則,包括其中所列的處理投訴程序和侵權處罰。如果參展商違反本規則所列條款,本協會有權 禁止其參加本協會以后舉辦的所有展覽會。
第三條 如果投拆人按照本規則向本協會提出投訴,并要求本協會對被投拆的參展商采取行動,投拆人必須同意免除本協會及本協會代理人的所有責任,同時,還必須同意承擔因此而發生的費用、開支和索賠。被投拆的參展商應當同意不會就有關投訴及被投拆侵權事件對本協會及本協會代理人采取法律行動、索賠或提出其他要求。
第二章 處理投訴程序
第四條 如果投拆人欲提出有關侵犯投拆人專利權的投訴,請向本協會駐場辦事處報告,本協會工作人員以及駐場律師將會處理有關投訴。
第五條 如果參展商在自己展位上被人投拆侵權,應要求對方向本協會駐場辦事處提出投訴。
第六條 本規則所附《投訴必須提交的證據與文件》以及駐場律師,均會闡明提出侵權投訴所需的文件及其他證據。
第七條 如果駐場律師認為投訴證據充足,本協會工作人員會陪同投訴人前往涉嫌侵權的參展商展位。
第八條 本協會作為主辦機構,有權及有法律責任即時將涉嫌侵權展品或任何物品拍照,并將照片留底備查。
第九條 除非被投訴的參展商能證明其擁有涉嫌侵權產品或物品的銷售或展出權,而駐場律師亦認為其證據充足,否則會被要求立即收回有關產品或更換產品,同時須簽字作出承諾。
第十條 如果本協會獲悉有參展商因涉嫌侵犯專利權而被有關政府部門或法庭調查,本協會將要求該參展商收回涉嫌產品或物品。
第十一條 如果有關參展商無理拒絕合作,違反上述第八條、第九條或第十條,本協會有權禁止其參加本協會以后舉辦的任何或所有展覽會。
第十二條 本協會工作人員和駐場律師會定期到認為涉嫌侵權的展位視察,以確保有關參展商不再展示或經營所涉產品或物品。如果發現參展商違反承諾,本協會有權即時取消其參展資格,不予退還已收取的參展費,并禁止其參加本協會以后舉辦的任何或所有展覽會。
第三章 侵權處罰
第十三條 本協會有權就下列其中一種情況,決定是否禁止參展商參加本協會以后舉辦的任何或所有展覽會:
(一)在本協會受理的侵權投訴中,涉嫌侵權的參展商拒絕讓本協會工作人員將涉嫌侵權的產品或物品拍照,或拒絕應本協會要求簽署本協會提供的承諾書;
(二)參展商應本協會要求簽署承諾書并同意本協會工作人員將涉嫌侵權的展品或物品拍照,但拒絕收回涉嫌侵權的展品或物品,及其后被法庭裁定侵權;
(三)參展商收回涉嫌侵權的展品或物品,并簽字承諾在展覽會舉行期間不再展示或經營所涉產品,但其后被發現違反承諾。在此情況下,本協會有權即時取消有關參展商的參展資格,同時不予退還已收取的參展費;
(四)參展商在連續兩屆展覽會中,被超過一名投訴人作出四宗涉及不同專利權的投訴,或被同一名投訴人投訴最少有四項不同產品或物品侵權,而投訴均獲受理;除非有關參展商能證明其擁有涉嫌侵權產品或物品的銷售或展出權,而駐場律師亦認為證據充足,則另當別論。
第十四條 本規則及本規則所附《投訴必須提交的證據與文件》,將構成每屆“深圳國際家具展覽”的招商文件的組成部分。任何參展商,只要報名參加本協會主辦的“深圳國際家具展覽會”,并交納參展費,即被視為其同意接受本規則的條款的約束。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五條 本規則經深圳市家具行業協會理事會通過,自二○○四年五月開始執行。
第十六條 本規則由深圳市家具行業協會秘書處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以前深圳市家具行業協會所制定的有關保護知識產權的規定中,有與本規則不符之處,以本規則的條款為準。
本規則附件《投訴必須提交的證據與文件》
投訴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投訴者是專利權人或被許可使用專利權的個人或團體;
(二)被投訴者是當屆展覽會的參展商;
(三)持有有效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權證書原件或有效許可使用專利權文件之原件;
(四)代理人投訴的,須出示有效授權委托書;
(五)投訴者應當填寫投訴書,并提供所有文件的原件與復印件,經核對后復印件存檔。
深圳市家具行業協會
二○○四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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