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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玉溪市專利獎勵辦法 |
發布日期:2009-3-9 |
第一條 為鼓勵發明創造,提高技術創新和專利保護水平,推動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的高新技術產業群體的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和有關政策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獎勵辦法。 第二條 同時具備下列條件者,均可依本辦法申請獎勵 (一)第一申請人為我市行政轄區內具有法人資格的單位或有經常居所的個人; (二)符合我市產業發展方向,具有顯著技術創新特征和廣闊市場開發前景; (三)專利申請權或專利權權屬明確。 第三條 獎勵范圍 (一) 當年國內發明專利申請已被國家知識產權局受理; (二) 當年國內發明專利申請已被國家知識產權局授權; (三) 當年國外專利申請已被國外法定專利審查機構授權; (四) 當年國內實用新型專利申請已被國家知識產權局授權; (五) 當年國內外觀設計專利申請已被國家知識產權局授權。 受理或授權的時間以受理通知書或授權通知書的時間為準。 第四條 具備以下條件之一者可優先獲得獎勵 (一) 符合我市產業發展政策導向,具有顯著的技術創新特征、良好的經濟社會效益或有廣闊市場前景的專利技術; (二) 我市優勢產業和重點技術領域的重大發明專利,特別是高新技術領域實施效果顯著的發明專利; (三) 國家、省、市重點扶持的企事業單位產生的職務發明專利。 第五條 獎勵額度 (一) 已受理的國內發明專利申請每件1000元; (二) 已授權的國內發明專利每件3000元; (三) 已授權的國外發明專利每件30000元 (四) 已授權的國內實用新型專利每件1000元; (五) 已授權的國內外觀設計專利每件600元。 第六條 申請獎勵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提交以下材料 (一) 《玉溪市專利獎勵申請表》; (二)已受理的國內發明專利申請,提交專利申請受理通知書、繳費發票原件和復印件; (三) 已授權的國內專利,提交專利證書原件和復印件; (四) 已授權的國外專利,提交國家批準的涉外專利代理機構出具的國外專利申請費用結算賬單、發票以及專利證書原件和復印件; (五) 申請人為單位的,必須在首次提出獎勵申請的申報材料中,提交營業執照或者法人登記證副本復印件;申請人為個人的,提交居民身份證或居民戶口簿復印件; (六)要求申請人提交的其它材料。 以上材料原件經核對后退還申請人。 第七條 辦理程序 (一) 按照屬地管理原則,由單位或個人向所在地縣區知識產權局提出獎勵申請; (二) 各縣區知識產權局根據本辦法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核,提出初審意見; (三) 市知識產權局在3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項目進行審批。 第八條 受獎單位和個人應自覺接受市、縣區知識產權局對受獎項目的跟蹤問效。 第九條 申請獎勵的單位或個人,應提供真實可靠的材料,對弄虛作假獲取資助的單位或個人,一經查實,視情節輕重,將采取限期糾正、撤銷獎勵、不再受理當事人再次申請等措施。 第十條 本辦法由玉溪市知識產權局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玉溪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OO五年 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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