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紹興康可一審勝訴德國默克 |
發布日期:2009-3-9 |
一邊是位列世界500強的跨國公司德國默克公司,一邊是中國的民營小企業浙江紹興康可膠囊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紹興康可公司),二者的較量鮮有人會看好后者。然而憑借著自己手握的第345737號“康可”圖文組合注冊商標,近日在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北京市二中院)的法庭上,康可公司拿到了判決德國默克公司支付其15.5萬元的判決書。 1989年,第345737號“康可”圖文組合注冊商標被核準注冊,核定使用的商品是第5類的膠囊。這件商標的存在,使其他人在第5類醫用制劑上申請注冊“康可”商標的行為受阻。 幾年之后,另一個“康可”出現了。德國默克公司在其銷售的富馬酸比索洛爾片產品包裝上顯著地印著“康可”字樣,以作為與其英文商標“Concor”相對應的中文商標。上世紀90年代,該藥全面進入我國大中型城市的醫院和藥店,并且在近年又進入醫保領域,很多醫生和患者都知道“康可”。 一方擁有在第5類上的“康可”圖文組合注冊商標,另一方銷售標注有“康可”字樣的藥品。由此,德國默克公司與紹興康可公司的交鋒便在所難免。 1999年,德國默克公司以三年不使用為由向國家工商局商標局(以下簡稱商標局)提出撤銷第345737號“康可”圖文組合注冊商標,商標局在審查后做出了申請理由不成立的裁定,該商標繼續有效。 首次交鋒的敗北并沒有阻擋德國默克公司的腳步。4年之后,該公司再一次向商標局提出撤銷申請,同樣被商標局駁回,目前該案正在復審程序中。 與此同時,紹興康可公司在北京、上海、石家莊、杭州等地發現了德國默克公司生產銷售的“康可”藥品,并先后向杭州、上海、青島、北京等地的工商管理部門投訴。盡管2006年底,德國默克公司的“康可”包裝全面停止使用,已經進入市場的原包裝藥品就地銷毀,取而代之的是全新包裝的“康忻”。但是紹興康可公司認為德國默克公司的行為已經侵犯了自己的注冊商標專用權,遂于去年9月將其訴上法庭。 對此,德國默克公司答辯稱,紹興康可公司實際生產的是空心膠囊,與自己生產的富馬酸比索洛爾片相比,產品成份、銷售渠道、銷售對象等完全不同,不屬于近似商品,自己的“康可”標識與原告注冊商標亦不構成相似,紹興康可公司沒有充分證據證明被告實施了侵權行為。 北京市二中院經審理后認為,德國默克公司生產的“康可”藥品與紹興康可公司注冊商標核定使用的膠囊同屬第5類商品,屬于相類似的商品;同時,德國默克公司使用的“康可”文字標識與紹興康可公司注冊商標中的文字主要部分完全相同,構成近似。據此,法院作出一審判決,確認德國默克公司生產銷售“康可”藥品的行為侵犯了紹興康可公司的注冊商標權,并判令德國默克公司賠償紹興康可公司經濟損失15.5萬元。 此外,記者了解到,德國默克公司已經于2005年向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提出了第5類上“康可”、“康忻”兩件商標的注冊申請,目前還沒有被核準注冊。就此事件,德國默克公司的委托律師表示不方便就案件表態,該公司駐北京代表處的人員表示負責人正在外出差。本報將繼續關注此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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