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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公布修訂后的《奧林匹克標志保護條例》 |
發布日期:2018/7/10 |
近日,國務院總理李克強簽署國務院令,公布修訂后的《奧林匹克標志保護條例》(下稱《條例》),自2018年7月31日起施行!稐l例》完善了奧林匹克標志確認和許可程序,規定權利人應當將奧林匹克標志提交國務院知識產權主管部門并由其公告。 根據修訂后的《條例》,國務院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知識產權主管部門依據該《條例》的規定,負責全國的奧林匹克標志保護工作。《條例》增設了奧林匹克標志有效期和續展程序,規定奧林匹克標志有效期為10年,期滿可以續展!稐l例》加強了對奧林匹克標志專有權的保護,規定未經許可為商業目的擅自使用奧林匹克標志,或者使用足以引人誤認的近似標志,即侵犯奧林匹克標志專有權。同時,加大行政處罰力度,提高對侵犯奧林匹克標志專有權行為的罰款數額。 據介紹,2002年頒布施行的《奧林匹克標志保護條例》對保障2008年北京奧運會的順利舉辦發揮了重要作用。隨著2022年北京冬奧會申辦成功,需要將2022年北京冬奧會的相關標志納入保護范圍進一步加強保護。修訂后的《條例》從奧林匹克標志的范圍、確認和保護等方面修改完善了相關制度。(知識產權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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