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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鄞州區專利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 鄞科〔2016〕46號 |
發布日期:2017/1/6 |
各鎮(鄉)政府、街道辦事處、工業園區管委會: 現將修改后的《鄞州區專利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寧波市鄞州區科學技術局 寧波市鄞州區財政局 2016年7月6日 鄞州區專利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實施國家知識產權戰略,提升我區創新能力,充分發揮專利在促進企業技術創新、增強核心競爭力中的作用,結合我區實際,特制定本專利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以下稱:使用管理辦法)。 第二條 使用管理辦法所指的專利專項資金,為鄞州區委、區政府《關于2016年全區經濟發展的若干政策意見》(甬鄞黨發[2016]6號)中“積極推動專利發明”條所含的內容。 第三條 使用管理辦法中的專利專項資助,其具體內容分別是:專利授權資助、專利示范企業獎勵、專利維權資助、優秀發明專利產業化資助、專利領軍企業獎勵和貫標資助等六個類別。 第二章 專利授權資助 第四條 專利授權資助。指專利權人在獲得國內發明專利和國外專利授權后,給予一定資金資助行為。專利授權資助分國內發明專利和國外發明專利兩個類別。 第五條 專利授權資助對象。為第一專利權人的專利申請和授權地址在本轄區內,使用管理辦法“第四條”所指的授權專利。 專利權人獲得香港、澳門和臺灣地區專利授權的,視同國內。 第六條 國內發明專利授權資助。其資助的標準、申請、實施和領取辦法是: 1、資助標準:每件資助1萬元。 2、資助申請:專利權人無需提出申請,由區科技管理部門根據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授權公告,直接進行統計匯總后實施資助。 3、資助實施:每季度資助一次。 4、資助領取:專利權人依資助文件通知,直接到所屬鎮(鄉、街道、園區)有關部門領取,并按要求提供有關證明材料。 第七條 國外發明專利授權資助。其資助的標準、申請、實施和領取辦法是: 1、資助標準:取得美國、日本、加拿大、澳大利亞、歐洲專利局授權的發明專利每件資助1.5萬元,其它國家和地區授權的發明專利每件資助0.5萬元。 同一件發明專利最多資助3個國家或地區。 2、資助申請:專利權人在獲得國外專利授權后,根據寧波市知識產權局的資助規定和申報通知,自行提出資助申請。 3、資助實施:在寧波市知識產權局的資助文件下發后,啟動區級資助。專利權人無需再次申請。 4、資助領取:專利權人依資助文件通知,直接到所屬鎮(鄉、街道、園區)有關部門領取,并按要求提供有關證明材料。 第八條 專利授權資助資金領取時間規定。資助的領取時限為12個月,自發文之日起計,逾期未能領取的,視同放棄,資助資金統一上繳區財政,納入當年專利專項資金。 第三章 專利示范企業獎勵和貫標認證資助 第九條 專利示范企業獎勵。是指我區企業單位被上級有關部門認定為專利(知識產權)示范(優勢)企業后,給予一定額度的資金獎勵行為。 第十條 獎勵標準。獲得不同級別的專利(知識產權)示范(優勢)企業,分別給予不同的獎勵。其標準分別是:市專利示范企業獎勵10萬元,省專利示范企業補足20萬元,國家知識產權優勢企業補足40萬元,國家知識產權示范企業的補足50萬元。 高新技術企業獲得市專利示范企業的,只享受榮譽,不安排獎勵資金,其后又晉升省級及以上專利(知識產權)示范(優勢)企業的,市級獎勵視同已享受,再按照上述標準補足獎勵差額。 第十一條 申報辦法和時間。申報不同級別的專利示范企業稱號,須按照上級的文件規定,由企業自行提出申請,具體的申報時間和要求,以上級的通知為準。 第十二條 獎勵實施。在上級授予專利示范企業的文件下發后,啟動實施區本級獎勵程序,企業無需提出獎勵申請。 第十三條 獎勵領取。專利示范企業根據區獎勵文件通知,直接到所屬鎮(鄉、街道、園區)有關部門領取,并按要求提供有關證明材料。 第十四條 通過國家標準《企業知識產權管理規范》(GB/T29490-2013)體系認證的企業,給予3萬元資助。在寧波市知識產權局的資助名單文件下發后,啟動區級資助,企業無需申請。 第四章 專利維權資助 第十五條 專利維權資助。指我區的企業單位,在國內外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自主專利(技術秘密)權被人侵犯后主動維權,或被他人訴為侵犯其專利(技術秘密)權后積極應訴,在其司法程序終結后,根據維權結果界定為勝訴的,對其所發生的差旅費、檢索和咨詢費、律師費、訴訟費、資料費等,按比例給予一定額度的資金資助行為。 第十六條 維權勝訴的界定。對維權中出現的單件專利(技術秘密)對應單項產品,其維權是否勝訴,根據判決書或調解書的最終結果界定。對維權中出現的單件專利(技術秘密)中對應多項產品;或多件專利(技術秘密)對應多項(單項)產品的,其維權是否勝訴,一般應根據判決書或調解書的最終結果來界定。如從判決書或調解書上不能明確界定其為勝訴的,從其維權的最終綜合結果情況來判定,綜合結果情況屬占優的,則界定其為維權勝訴。 第十七條 資助標準。按不超過核定后的費用總支出額30%的比例,給予國內最高50萬元、國外最高100萬元的資助。資助金額要扣除發明專利執行及侵權保險的賠付金額。 第十八條 維權地的界定。以該項專利(技術秘密)維權終審法院屬地為準。在香港、澳門和臺灣地區實施專利維權的,視同國內。 第十九條 申報專利(技術秘密)維權資助的企業,應具備以下條件: 1、在本區注冊登記,財務上獨立核算; 2、發生自主專利(技術秘密)權被人侵犯后主動維權的,該專利為職務發明專利;獨立擁有該項專利、技術秘密為企業法人單位所有; 3、專利、技術秘密維權已司法終結,并勝訴; 4、在專利、技術秘密維權過程中,符合要求的費用總支出額達到10萬元(含)人民幣以上。 第二十條 申請專利(技術秘密)維權資助,須提供以下書面申報材料(一式二份): 1、《鄞州區專利(技術秘密)維權資助申請表》(附件1); 2、企業工商注冊登記復印件; 3、專利證書及扉頁、技術秘密所屬證明文件資料復印件; 4、法院判決(調解)書復印件; 5、專利(技術秘密)維權費用清單(自制表格形式); 6、其他有關材料。 第二十一條 申報時間。該專利(技術秘密)維權過程終結后,即可申報。 第二十二條 申報程序。按屬地管理的原則,由各鎮(鄉、街道、園區)歸口管理部門推薦,并提出初審意見,區科技行政管理部門業務科室統一受理。 第二十三條 申報的審核。申報受理后,科技行政管理部門將對所申報的項目,組織有關人員或專家進行實地審核。 第二十四條 資助確定。對符合要求的項目,由業務科室提出資助建議,提交局長辦公會議審查確定。通過審查確定的項目,按要求上報上級審核和公示,再會同有關部門聯合下達資助文件。 第二十五條 資助領取。受資助對象依資助文件通知,直接到所屬鎮(鄉、街道、園區)有關部門領取,直屬單位直接到區科技局領取,并按要求提供有關證明材料。 第五章 優秀發明專利產業化資助 第二十六條 優秀發明專利產業化資助。指在我區的企業單位,利用自主知識產權的職務發明專利,自授權之日起1年內,該專利技術產品累計達到一定銷售額后,按專利技術含量和產業化情況,擇優給予一定的資金資助行為。 第二十七條 申報優秀發明專利產業化資助。應具備的條件: 1、本區注冊登記的企業單位,財務上獨立核算; 2、該專利為申報單位已授權的自主職務發明專利; 3、擁有獨立專利權; 4、該專利技術水平高、創新性好、技術整體完整、預期產業化前景和社會經濟效益好; 5、該專利技術已實施產業化,從授權之日起的12個月內,累計銷售額達到1000萬元(含)以上; 6、申報單位近三年內無侵犯他人知識產權行為。 第二十八條 專利授權日期要求。前年的9月1日至上年的8月31日之間。 第二十九條 資助額度。按不超過核定后銷售額1%的比例,每項給予最高20萬元的資助。 第三十條 資助資金的分配要求。企業單位在獲得發明專利產業化資助資金后,其中應提取不少于10%比例的金額,實施對發明人的獎勵。 第三十一條 優秀發明專利產業化資助的申報辦法及要求。應先通過“寧波市科技項目申報管理系統”申報,受理后再以書面形式向區科技局業務科室提出申請,并提供以下材料(一式三份): 1、《鄞州區優秀發明專利產業化資助申請表》(附件2); 2、工商注冊登記復印件; 3、專利證書與說明書扉頁復印件; 4、專利技術產品銷售臺帳(附件3); 5、企業在近三年中沒有侵犯他人專利權行為承諾書; 6、該專利技術水平、創新性、技術整體完整性、預期產業化前景和社會經濟效益等佐證材料。 第三十二條 優秀發明專利產業化資助的評審。對所申報的項目,由科技行政管理部門組織或委托專家進行評審,每個獨立項目應有5位(含)以上專家進行評分,評審采取專家負責制,由專家組組長簽字確認。 第三十三條 優秀發明專利產業化資助的評審分值與準入。評審采取百分制,75分(含)以上的為推薦項目,74分(含)以下的為淘汰項目,淘汰項目不予資助。 第三十四條 優秀發明專利產業化資助的申報時間。每年8月份申報一次,具體以通知為準。 第三十五條 資助的申報程序。按屬地管理的原則,由各鎮(鄉、街道、園區)歸口管理部門推薦,并提出初審意見,區科技行政管理部門業務科室統一受理。 第三十六條 資助項目的審核。申請受理后,科技行政管理部門將對所申報的項目按要求進行審核,并組織有關人員和專家對項目的銷售額進行核準。 第三十七條 資助確定。對符合要求的優秀發明專利產業化項目,由業務科室提出資助建議,提交局長辦公會議審查確定。通過審查確定的項目,按要求上報上級批準和公示,再會同有關部門聯合下達資助文件。 第三十八條 資助領取。企業依資助文件通知,直接到所屬鎮(鄉、街道、園區)有關管理部門領取,并按要求提供有關證明材料。 第六章 專利領軍企業獎勵 第三十九條 專利領軍企業。指我區內的企業單位,在年度內累計獲得自主授權專利數量達到一定規模、且發明專利占比達到一定標準后,給予一定額度的資金獎勵行為。 第四十條 獲得專利領軍企業獎勵。應具備的基本條件: 1、我區內工商注冊登記、財務上獨立核算; 2、一個年度內累計獲得國內各類授權專利50件(含)以上; 3、發明專利占比達到6%(含)以上; 4、近二年中企業未發生過被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審查部門認定為有“非正常專利申請行為”。 第四十一條 專利領軍企業獎勵。其獎勵的標準、申請、實施和領取的具體辦法是: 1、獎勵標準:累計獲得專利50件(含)以上的,獎勵10萬元;100件(含)以上的,獎勵20萬元;150件(含)以上的,獎勵30萬元。最高獎勵30萬元。 2、獎勵申請時間:專利權人符合上述某檔獎勵資格后,在次年的1月底前,向區科技局歸口管理科室提出獎勵申請,逾期不提出申請的,視同放棄。 3、申請專利領軍企業獎勵,應提供以下材料(一式二份): 1)、《鄞州區專利領軍企業獎勵申請表》(附件4); 2)、工商注冊登記復印件; 3)、企業授權專利匯總表(附件5); 4)、專利證書復印件; 5)、近二年中未發生過被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審查部門認定為有“非正常專利申請行為”承諾書。 4、獎勵實施:獎勵申請結束后,區科技局歸口管理科室將聯合有關單位實施對申請的審核。審核結束后,提出獎勵建議,提交局長辦公會議審查確定。通過審查確定的項目,按要求上報上級審核和公示,再會同有關部門聯合下達獎勵文件。 5、獎勵領取:專利權人依獎勵文件通知,直接到所屬鎮(鄉、街道、園區)有關部門領取,并按要求提供有關證明材料。 第七章 監督與檢查 第四十二條 所有資助(獎勵)的申請,遵循“誠實申請、公正受理、擇優支持、科學管理”的原則,申請人不得采用不正當的方法獲得專利專項資金。 第四十三條 在申請認定過程中,如隱瞞實際情況、提供虛假信息或采取其它方法騙取資助(獎勵)的,一經查實,按《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規定進行處理,除追回已補助資金(獎勵)外,處該單位三年內不得享受財政補助資格的處罰。 第四十四條 專項資金在有關政策法規以及財務規章制度規定的范圍內使用,做到專款專用,并接受審計、財政、監察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五條 本細則中涉及上級部門政策的內容,在實施中如遇上級政策調整,按調整后的政策執行。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由區科技局、財政局共同實施,并負責解釋。 第四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6年1月1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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