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三次會議表決通過了《浙江省專利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將于2016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
《條例》修訂的主要內容有:一是拓展涵蓋范圍,從原先的注重專利保護和管理拓展到專利創造、運用、保護、管理和服務鏈條上的各個環節,以促進產業專利運用、實施更加嚴格的知識產權保護為主攻方向,充分發揮知識產權制度在激勵創新中的基本保障作用。二是強化政府職責,深入推進地方專利戰略實施。《條例》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專利工作的領導,將專利工作納入政府目標責任考核、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與統計。《條例》同時對地方政府在專利工作經費安排、專利執法機制建設和知識產權文化建設等方面進行了規定。三是改革專利成果處置權、收益權制度,促進專利運用。為加快推進專利成果轉化、明晰股權投資權屬以及減少職務發明實施后可能帶來的爭議糾紛,《條例》對科研機構、高等學校和職業技術學校在專利處置權下放、實施授權和收益權配置等方面進行突破性改革。四是強化專利保護。《條例》賦予各設區市授權縣級專利行政部門執法權的權力,進一步推進執法重心下移。《條例》將重復侵權和有重大影響的專利侵權案件納入到專利行政部門主動查處范圍。五是強化專利服務與管理。《條例》進一步明確了政府在專利服務和管理上的職責,重點就專利公共信息服務平臺建設、建立專利評議機制、規范和促進專利中介服務機構發展等方面進行了規定。此外,《條例》還就進一步加強專利人才培養和引進,保障專利發明人、設計人在專業技術職稱評聘等方面權益進行了規定。(浙江省知識產權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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