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9月, 國際專利合作聯盟(PCT 聯盟)大會第41 次會議通過了新的PCT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修改,并將于2011 年7 月1 日起生效,由于該修改涉及到我局作為國際單位的審查程序,并且也涉及到申請人在PCT國際初審及進入國家階段的部分程序,因此在這里我們就修改情況作簡單介紹。
本次細則修改主要變化體現在細則第49.5條,細則第53.9條以及細則第70.16條。
為適應2009年7月1日起生效的細則修改中,對權利要求修改的全套替換要求,細則第49.5條(a)(ii)增加規定,申請人在為條約22條的目的提交譯文的,如果權利要求已經根據條約第19 條進行過修改,則既應包括原始提交的權利要求,也應包括修改后的權利要求(修改后的權利要求應以根據本細則46.5(a)規定提交的、替換全部原始權利要求的完整權利要求書的譯文形式提交)。因此,申請人在進入PCT程序的國家階段時,如果在國際階段提出過19條修改,則應當提交一套能完整替換權利要求書的譯文。修改后的本細則49.5 適用于申請人于2011 年7 月1 日當天或之后進行條約第22 條或第39 條所述行為的國際申請,和在2009 年7 月1 日當天或之后提交根據條約第19 條或34 條修改的國際申請。
為適應2010年7月1日起生效的細則修改中,對涉及權利要求修改的信函的新增要求,本次細則修改當中,細則53.9條也進行了適應性修改。按照新的細則規定,申請人提交的國際初步審查要求書中,若請求考慮19條修改,除提交修改副本,還應提交19條修改的信函副本,該信函應當滿足細則46.5(b)的要求,除了指出修改所造成的與原始提交的權利要求不同之處,還應當指明修改的原始基礎。本條適用于2011 年7 月1 日當天或之后提出的國際申請。
細則第70.16條,專利性國際初步報告的附件,在本次修改中變動較大。從2011年7月1日起國際初步審查單位審查員完成的專利性國際初步報告的附件當中,除了34條修改,19條修改的替換頁,還要包含上述修改的信函,此外,國際初步審查單位許可的明顯錯誤更正的替換頁及其信函,不論是否在報告中被考慮的,都應當作為報告的附件。同時,被取代或撤銷的替換頁及相關信函也應當作為報告的附件,這不僅包括由于修改或者撤銷超范圍的情況,還新增了由于未指明修改或者撤銷在原始申請中的基礎而使得修改或撤銷被視為未提出,審查員應在報告中注明,并也要將有被取代或者撤銷的替換頁及信函作為報告附件。
總的來說,本次細則修改適應了此前對權利要求修改的形式要求的規定,申請人對此應加以重視,不僅在首次提交權利要求修改時要遵守其形式要求,后續行為中,如提出國際初步審查要求書時,或者在進入國家階段時,如果希望審查員考慮之前的修改,則均應相應提交有關修改的副本和信函,或者其譯文。對于國際初步審查單位的審查員來講,從2011年7月1日起,專利性國際初步報告的附件要增加19條,34條修改的信函,明顯錯誤更正的替換頁和信函(無論報告中考慮與否),不被考慮的上述修改中,增加了因未指明修改基礎而使修改被視為未提出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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