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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制藥協會反對政府實用新型專利法 |
發布日期:2011-11-23 |
生意社11月15日訊 由于擔心影響現有專利法的作用,印度制藥企業強烈反對并已要求政府重新考慮計劃實施實用新型專利法的知識產權新政策。 為了支持印度最大范圍內和可能性的創新活動,印度工商部產業政策促進部計劃開始征求實施實用新型專利法的行業相關意見。實用新型專利法是對尚未達到專利法標準但具有商業應用價值和社會需求的創新項目提供有限保護的一套體系。根據產業界反饋,實用新型專利主要指在專利法3d條款中不具備相關重要性的一些微小改進項目,認可實用新型專利,將會引起在采用3d條款過程中對微小改進不授予專利的矛盾或沖突。 印度制藥行業協會代表向產業政策促進部建議,為了補償發明團體或個人做出的革新改進,可以對政府的計劃采取一些特殊例外的政策,即采取有所不同但能夠平衡的模式是做好的辦法。《設計法》中的設計注冊和《商標法》中的品牌塑造與改進已經有一些政策規定,在不影響公眾不受限制地使用改進產品的權利基礎上,可以有許多方式給予發明者合理數量的報酬獎勵。 在關注產業界利益的同時,印度制藥行業協會也強調,由于實用新型專利將會擁有10年保護期,沒有理由讓廣大民眾承擔10年保護期內商品價格增加多倍的負擔。 產業界也在爭論像《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中有關國際責任部分內容,在成員國中引入必要的實用新型專利法方面并沒有相關規定。 《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根據發明的新穎性狀況、發明等級和工業實用性條件授予專利20年保護期。對于實用新型專利法沒有規定相關的責任和義務,事實上,協議中絕大多數成員國沒有采用實用新型專利法模式。制藥業專利人士認為,實用新型專利模式不適宜于專利法系統中藥品和醫療器械產品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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