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我國專利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實用新型專利制度在現階段我國經濟發展中,發揮了極其重要而獨特的作用。前不久,一場以實用新型專利保護與運用為主題的研討會在江蘇常熟召開。來自全國各省、市知識產權部門、企業以及中介機構的代表共100多人,對實用新型專利制度的特征、企業實用新型專利運用和保護的實踐等進行了深入探討和交流。
我國實用新型專利申請增長顯著
據介紹,1980年以前,世界上對實用新型給予保護的國家(地區)只有10多個,而到2000年,這個數目增至60多個。短短20年,數目增長之快,充分表明該制度對一國經濟發展發揮的重要作用。盡管目前各國的實用新型制度在保護客體、審查方式以及保護期限等方面各具特色,如中國、德國、日本和韓國等只保護有形產品,而奧地利、法國等則保護有形的產品和方法,但各國采用這一制度,其目的都是一樣的,即保護本國的創新活動、提升企業的競爭力。
國家知識產權局實用新型審查部副部長雷春海表示,我國的實用新型專利制度鼓勵小發明、小創造,審批快捷、費用低,在鼓勵發明創造,特別是保護中小企業創新成果方面成效顯著。事實上,實用新型專利制度是對發明專利制度的一種補充。專利具有排他性,往往只有等到權利被授予后才能行使。發明專利由于要進行實質審查,結案周期一般較長——從進入實質審查到結案的平均周期為24個月,而實用新型的結案周期一般為4個月。這時,可以通過先申請實用新型專利使創新成果提前得到保護。另外,一些企業的專利產品市場周期本身就很短,有時候產品在3年到5年內就會被市場淘汰,這時申請實用新型專利就可以更有效地實現對產品的保護。
據介紹,自建立專利制度以來,我國的專利申請量中實用新型專利一直占有較高比例。2009年,我國實用新型專利申請量達到31萬件,增長率為38%。2010年1月至10月,實用新型專利申請量與去年同期相比增長率達到34%。與此同時, 1985年到2009年的統計數據顯示,實用新型專利申請國內申請占到99%以上,國外申請只有0.5%。雷春海認為,造成這種狀況,一是因為國外企業在中國的專利申請整體上技術含量更高,二是因為很多國外企業還不了解中國的實用新型專利制度。但這也表明,實用新型專利制度適合中國國情,適合現階段我國一些中小企業的發展現狀。2009年以前,我國實用新型專利申請中非職務發明一直高于職務發明,但2009年的職務發明超過非職務發明,占當年實用新型專利申請總量的55%,這意味著我國企業對實用新型制度的了解和運用增多。
來自常熟開關制造有限公司的代表在研討會上表示,實用新型專利制度是中小企業穩定、高速發展的有力保障。實用新型專利制度保護小發明,在與人們日常生活密切相關的技術領域發揮著巨大作用,為企業帶來巨大效益,具有投資小,收獲大的特點。
據介紹,日本在工業化前期,采用實用新型制度來激發中小創新者的熱情,直到上世紀80年代,其專利申請量才超過了實用新型申請量。目前,我國正處于大力引進借鑒國外先進技術進行消化吸收再創新的階段,更容易產生大量的實用新型專利。
企業善用實用新型制度保護創新
研討會上,專家們就我國實用新型專利的運用問題各抒己見。2009年針對企業的一次調查結果顯示,我國被調查企業86.4%表示已經開始實施專利,沒有實施的為12.9%。其中,實用新型專利實施率達到84.5%。對此,雷春海表示,我國企業往往是在產品研發完成將上市時才考慮申請專利,故而實施率較高。而發達國家,如美國和英國,往往實施率為10%至20%。這些國家企業申請專利,更多是為了專利戰略的有效運用。
研討會上,國家知識產權局初審及流程管理部副部長何越峰表示,我國之所以頒布實施知識產權戰略,根本原因是經濟社會發展的內在需求。創新一直是企業競爭的手段之一,保護創新的首選是知識產權制度。他用大量數據和實例生動闡述了實施知識產權戰略的重要性和知識產權保護對企業競爭力影響巨大等問題。事實上,隨著我國經濟的發展,對知識產權制度的選擇成為我國企業發展的內在需求,特別是我國企業在拓展海外市場的過程中,遭遇到越來越多的知識產權糾紛,企業對知識產權制度的了解增多,需求日漸加深。
針對我國企業遭遇知識產權訴訟增多的狀況,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知識產權庭副庭長湯茂仁介紹了實用新型專利侵權判定中的實務知識。對于有關“侵權認定”和“侵權賠償標準”等與企業相關的問題,與會代表表現出極大的興趣。
盡管我國實施專利制度,包括實用新型專利制度的時間并不久,一些企業已經能很好地運用相關制度維護其權益。來自重慶市公安局的代表展示了他們正在大力推廣的實用新型專利產品——交巡警露天平臺;汕頭華興冶金設備股份有限公司以及深圳市燕加隆實業發展有限公司介紹了一些維權經驗以及企業如何用扎實的技術維持實用新型專利產品的權利穩定性,從而為贏得國內外市場鋪平道路。
眾多實例表明,實用新型專利在保護企業創新成果,構建企業專利戰略,維護企業市場利益方面具有重要作用。正如專家在研討會上所表示,實用新型制度為我國大量的中小型企業和個人依托專利保護參與市場經濟角逐提供了一個舞臺,非常適合我國作為一個發展中國家的技術和經濟發展需要。(知識產權報 記者 向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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