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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吉縣專利獎實施辦法(試行) |
發布日期:2010-8-9 |
第一條 為大力實施國家知識產權戰略,加快建設浙江省知識產權創建縣,鼓勵發明創造,推動發明創造的應用,促進科學技術進步和經濟社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縣人民政府設立安吉縣專利獎,獎勵在發明創造過程中做出積極貢獻的單位和個人。安吉縣專利獎的申報、評審、授獎遵循“公開、公平、公正、擇優”原則。 第三條 安吉縣專利獎分為專利金獎、專利成果獎(銀獎)和優秀發明人獎(銅獎),每年評選一次。每次設專利金獎1-2項,專利成果獎(銀獎)3-5項,優秀發明人獎(銅獎)3-5人。專利獎主要獎勵前兩年度內獲得的發明創造,其中專利金獎限于發明專利申報,實用新型專利和外觀設計專利可申報專利成果獎(銀獎),優秀發明人獎(銅獎)申報條件不限;各獎項不得兼報。 第四條 凡屬安吉籍的企事業單位或個人所擁有的中國(或國際)專利,并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的均可以申報(以單項專利為申報單位): 一、申報日前已獲授權的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或外觀設計專利; 二、實施時間在一年以上并取得較好的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 三、不存在專利權屬糾紛、發明人或設計人資格糾紛; 四、未曾獲得過縣級及縣級以上專利獎的有效專利。 信息技術、生物技術、新材料技術、新能源和節能減排技術等領域的授權專利,以及曾在專利侵權糾紛中勝訴及獲得國際專利的項目優先申報和推薦。 第五條 專利獎根據候選人(單位)所做出的發明創造進行綜合評定,評定標準如下: (一)屬原始性創新的重大技術發明,技術思路獨特,技術上有突出的創新,技術經濟指標達到了同類技術的領先水平,推動了相關領域的技術進步,或解決了行業發展中的關鍵技術或技術難點;專利產品年產值2千萬元以上,專利產品銷售額占企業總銷售額40%以上的,可以評為專利金獎; (二)技術思路新穎,技術上有創新,技術經濟指標達到了同類技術的先進水平,對本領域的技術進步有推動作用,專利產品年產值1千萬元以上,專利產品銷售額占企業總銷售額30%以上的,可以評為專利成果獎(銀獎); (三)優秀發明人獎(銅獎):擁有授權發明專利1件以上或其他授權專利5件(含5件)以上,專利新穎性、創造性、實用性突出,經轉化實施產生明顯的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的,可以評為優秀發明人獎。 第六條 安吉縣專利獎邀請省、市知識產權專家組成評審委員會進行綜合評審。 評審委員會辦公室設在縣科學技術局,負責各項日常工作的開展。 第七條 申報安吉縣專利獎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安吉縣專利獎申報書》; 二、專利證書原件和當年度交納年費發票復印件; 三、申請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專利權屬于單位的,還需提交單位證明和企業營業執照副本、法人身份證及經辦人身份證復印件; 四、企業專利管理制度、機構設置、人員配備和專利技術產業化情況證明材料; 五、申報的專利產品清單和上一年度銷售收入明細清單;專利金獎、專利成果獎(銀獎)申報者還需提供企業財務報表及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審計報告。優秀發明人轉化實施產生明顯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的,需提供單位證明材料。 上述申報材料一式三份,單位和個人分別向主管部門或所在鄉鎮申報;各部門或鄉鎮根據評選標準對申報項目簽署推薦意見后,向評審委員會辦公室推薦參評項目。 第八條 安吉縣專利獎的評審程序為: 一、評審委員會辦公室對申報項目進行形式審查,并將初審合格的項目提交評審委員會進行評審; 二、評審委員會按照專利獎的評審標準和評審規則,對申報項目進行論證(必要時可組織實地考察)并形成專業評審意見;金獎項目得分必須在90分以上,銀獎、銅獎項目得分必須在85分以上,按得分高低確定獲獎項目;專利金獎評選無合格項目時,可以空缺。 三、對評出的專利獎項目進行公示,對在公示期內無異議的報縣人民政府批準獎勵。 第九條 縣人民政府對獲獎項目頒發獎牌、證書和獎金。專利金獎獎勵10萬元,專利成果獎(銀獎)獎勵8萬元,優秀專利發明人將(銅獎)獎勵5萬元。 獲得上級專利獎的,國家專利金獎項目獎勵30萬元、國家專利優秀獎項目獎勵10萬元、國家優秀專利發明人獎勵6萬元;獲省科技進步(專利)一、二、三等獎分別獎勵20萬、10萬和5萬元。 以上獎勵項目以最高額計算,不重復獎勵。 第十條 安吉縣專利獎的獎勵經費由縣科技專項經費安排。 第十一條 安吉縣專利獎的評選紀律: 一、申報單位和個人及推薦單位應提供真實可靠的數據和材料,如弄虛作假,一經發現,由縣相關部門給予通報批評,取消參評資格; 二、參與專利獎評選活動的工作人員應當對所涉及的評審情況嚴格保守秘密,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在評審活動中有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取消其參加評審工作的資格,并向其主管部門提出行政處分建議。 三、因虛假材料而獲獎的項目,經查實后,由評審委員會辦公室提出查處意見,報縣人民政府批準,撤銷授獎,追回獎牌、證書和獎金,并予以公布。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縣科學技術局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二0一0年七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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