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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加快推進經濟發展方式轉變和經濟結構調整的若干政策意見(余黨〔2010〕3號)
發布日期:2010-6-1                

余黨〔2010〕3號

中共余姚市委  余姚市人民政府

關于加快推進經濟發展方式轉變和經濟結構調整的若干政策意見

 各鄉鎮、街道黨委,政府、辦事處,市直各部門:

為全面貫徹中央、省、寧波市經濟工作會議精神,深入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認真落實拓市場、調結構、促消費的要求,大力推進經濟發展方式轉變和經濟結構調整,切實提高我市經濟發展的穩定性、協調性和可持續性,現提出以下若干政策意見。

一、著力振興工業經濟

市財政安排6400萬元專項資金。

1、鼓勵企業加大項目投入力度。企業實施符合上級產業政策要求,且屬于我市制造業投資導向目錄中的項目,技術設備投入300萬元以上的鼓勵類項目按5%進行獎勵,技術設備投入500萬元以上的允許類項目按3%進行獎勵。對企業實施零土地技改的,獎勵比例提高1個百分點,并減免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相關配套費。鼓勵企業純設備升級,對企業當年新購置的先進設備,給予一定獎勵。上述單個項目本市補助最高不超過200萬元。對工業企業實施的市級以上重點項目新征土地在計劃建設期內竣工投產的,在計劃建設期內按其繳納的城鎮土地使用稅給予50%的獎勵。

2、培育扶持規模企業。對在姚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并實行獨立核算,當年繳納增值稅、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在2000萬元以上的大型企業,按上級要求給予補助。對企業銷售收入上臺階進行獎勵,對年銷售收入首次超5億元、10億元、20億元、30億元和50億元的企業,分別獎勵10萬元、20萬元、30萬元、50萬元和100萬元。對當年度銷售收入前10名和畝均稅收前10名(限當年度銷售收入億元以上)的工業企業,對其地方財政貢獻新增15%以上部分,給予50%的獎勵。對當年度銷售收入達到35億元以上的工業企業,對其地方財政貢獻新增15%以上部分,給予70%的獎勵。鼓勵規模實力型企業使用無行政區劃企業名稱,成立企業集團,實現做大做強,對當年新組建的使用無行政區劃企業名稱的企業集團,給予10萬元的獎勵。

3、推動企業實施品牌戰略。對當年新獲得寧波市知名商標(名牌產品)、浙江省著名商標(知名商號、名牌產品)、中國馳名商標(行政認定)和中國名牌產品的企業,分別獎勵5萬元、10萬元、50萬元。對當年新獲得國家免檢產品的企業,獎勵10萬元。對當年新獲得省級行業管理部門、國家級行業協會授予的“XX生產(制造)基地”稱號的,分別獎勵5萬元、10萬元;對當年新獲得省級行業管理部門授予的“專業商標品牌基地”稱號的,獎勵5萬元;對當年新獲得寧波級和省級“區域名牌”稱號的,分別獎勵10萬元和15萬元;對當年新獲得地理標志證明商標和集體商標并達到產業化效果的,獎勵30萬元。對企業、專業行業協會、標準化技術組織、科研機構起草地方標準、行業標準、國家標準和國際標準的,對主持起草單位分別給予10萬元、15萬元、30萬元和50萬元的補助,對參與單位分別給予1萬元、3萬元、5萬元和10萬元的補助。

4、推進區域特色產業創業基地建設。市財政每年安排1400萬元專項資金(其中模具行業400萬元),通過強化產業規劃等舉措,著力拓市場、調結構,加快推進塊狀特色經濟向現代產業集群轉變,形成一批更具規模優勢和市場競爭力的區域特色產業創業基地。加大對塊狀特色產業龍頭企業的扶持,每年根據銷售收入和財政貢獻等指標,在每個塊狀特色產業中評選前2名龍頭企業,對其當年地方財政貢獻新增部分給予30%的獎勵。具體實施辦法由市經濟發展局會同市財政局制訂。

5、鼓勵企業創新發展。對新列入寧波級新產品計劃的產品,根據法定檢測機構出具的檢測報告,達到計劃指標的每只獎勵0.5萬元。對新評為寧波級優秀新產品和寧波級重點工業新產品的,每只分別獎勵2萬元和3萬元。

6、加強信用擔保體系建設。積極搭建融資擔保平臺,對為本市中小企業提供擔保服務的各類中小企業信用擔保公司,注冊資金在3000萬元及以上且擔保責任余額達到注冊資金的,對開辦之日起3年內實現的擔保營業收入和利潤形成的地方財政貢獻部分給予全額獎勵。對注冊資金1000萬元及以上,當年日平均擔保責任余額在注冊資金3倍以上或年日平均擔保責任余額在4000萬元(含)以上的擔保公司,按日平均擔保責任余額的1.2%給予風險金補助;當年日平均擔保責任余額在注冊資金4倍以上或年日平均擔保責任余額在6000萬元(含)以上的擔保公司,按日平均擔保責任余額的1.4%給予風險金補助。單家企業風險金補助最高不超過200萬元。

7、著力推動企業管理創新。實施市長質量獎評選,當年在全市工業企業中評選1—2家市長質量獎企業,對獲獎單位獎勵30萬元。大力推進企業信息化應用和精細化管理試點工作,市財政安排350萬元專項資金,用于推動企業制造過程自動化、工業產品智能化、企業管理現代化、商務交流網絡化以及省級、寧波級精細化管理示范企業獎勵支出。積極推動行業協會建設、改革與調整,對行業自主新籌建寧波市級以上協會的,每家獎勵5萬元;對市級行業協會實行年度推薦表彰,從中推選5家運作規范、企業反映良好的協會,每家獎勵3萬元。

8、切實強化企業用工服務。市財政每年安排200萬元專項資金,用于解決企業用工困難。對產業檔次高、符合我市產業導向目錄的企業,在勞動用工方面給予政策扶持。經雙向選擇,到我市規模以上企業就業,人事關系正式遷入我市的全日制本科應屆畢業生或中級職稱人員,并與用人單位簽訂3年以上勞動合同、按規定繳納社保費的,經用人單位上報,人事部門審核后,確定一定數量的對象(列入緊缺人才開發導向目錄的優先考慮),對企業給予資助,資助周期2年,資助標準為每人次每年3000元。對當年度新獲得高級工、技師、高級技師職稱且與我市企業簽訂3年以上勞動合同、按規定繳納社保費的技術工人,分別獎勵1800元、2400元、3600元(工作滿1年后兌現50%,滿3年后剩余獎勵全額兌現)。對企業引進“海外工程師”實行年薪資助,給予企業每人10—30萬元獎勵。積極鼓勵企業招收本地勞動力,對當年度新招收女40周歲、男50周歲及以上的本地員工達到20—50人、51—100人、100人以上的企業,且招收人員與企業簽訂3年以上勞動合同、實際連續工作1年以上、按規定繳納社保費的,分別給予企業5萬元、10萬元、15萬元的獎勵。對參加由市勞動保障部門組織赴外地招聘熟練技術工人活動的企業,給予一定的攤位和交通費補助。市內外中介機構當年為本市企業推介勞動力達到1000人以上的(須與企業簽訂勞動合同、按規定繳納社保費),給予一定獎勵。允許我市規模以上企業在符合規劃的前提下,在企業內建造一定用地比例的員工集體宿舍。(服務業企業用工參照此條執行)

二、大力實施自主創新戰略

市財政安排5100萬元專項資金。

9、著力培育高新技術產業。對經上級有關部門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對經認定的寧波市科技型企業,按其企業所得稅本市留成部分的50%給予獎勵。對新認定的寧波級、省級和國家級創新型試點企業,分別獎勵5萬元、10萬元和20萬元;對新認定的省級創新型示范企業和國家級創新型企業,再獎勵5萬元。對新列入國家新產品計劃、火炬計劃和星火計劃的項目獎勵8萬元。初創期企業(限成立3年內)申報上級計劃項目立項的,按規定給予配套補助。深入實施科學技術獎勵制度,對獲得上級科技進步獎的項目組成員,給予2—8萬元的獎勵。對新辦軟件生產企業經認定后,獎勵5萬元,并自開始獲利年度起,第1年和第2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3年至第5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對新列入寧波市重點軟件企業的每家再獎勵10萬元。對新獲得軟件產品登記證書的軟件產品,每件補助0.5萬元。對新列入“寧波市信息化試點單位”的企業每家獎勵5萬元,對新列入國家級信息化項目的獎勵8萬元。

10、鼓勵企業加大創新投入。對當年研發投入在50萬元(含)以上且占銷售收入比例達到3%(含)以上或研發投入在1000萬元(含)以上的企業,按企業工程(技術)中心級別給予研發投入補助,補助比例最高不超過10%,單家企業補助最高不超過100萬元。同時,加強宣傳和服務,切實貫徹落實國家有關研究開發費用在稅前150%加計扣除政策。

11、加強產學研合作和創新服務平臺建設。鼓勵企業與國內外大專院校、科研單位和科技型公司開展技術引進(項目開發)合作,按不超過企業所支付技術合作費用的20%給予補助,每個合作項目補助最高不超過30萬元。對高校院所在我市組建獨立核算的技術研發設計平臺或者來姚推介科技成果的,在經費上給予支持。著力推進研發機構建設,鼓勵引進和設立有利于促進我市產業升級的各類研發中心,對各類新獲得市級、寧波級、省級、國家級的中小企業服務平臺(企業技術中心、企業工程中心),分別獎勵3萬元、5萬元、10萬元和20萬元;對各類新獲得寧波級、省級、國家級的公共技術服務平臺,按照上級要求給予配套補助。每年設立100萬元的科技合作活動專項資金,專項用于科技合作活動支出,鼓勵企業赴高校院所開展科技合作,對以行業協會(同業公會)或鄉鎮(街道)為單位與大學、研究院所開展的技術合作對接洽談活動,按不高于實際費用支出的30%給予補助,最高不超過10萬元。鼓勵發展科技服務業,對從事上級科技計劃代理申報的服務機構,根據其代理項目數給予一定補助。

12、積極開展專利申請和維權。鼓勵企事業單位和個人申請各類國內外專利,積極開展專利示范企業創建活動。發明專利在美國、歐盟和日本授權后每項獎勵8萬元,其他國家和地區授權后每項獎勵3萬元(同一專利獎勵最多不超過3個國家),專利權人為企事業單位、個人的國內授權發明專利每項分別獎勵3萬元、1萬元。工業設計及實用新型專利在美國、歐盟和日本授權后每項獎勵1.5萬元,其他國家和地區授權后每項獎勵0.8萬元(同一專利獎勵最多不超過3個國家),專利權人為企事業單位、個人的國內授權實用新型專利每項分別獎勵0.3萬元、0.1萬元。企業當年專利授權數達到20件,獎勵5萬元,以后每增加10件獎勵2萬元。鼓勵專利技術產業化,按上級規定給予配套。對在我市注冊的專利事務所,代理申請專利數量達到100件(含)以上的,一次性獎勵20萬元,以后根據專利代理申請增加數量給予一定獎勵。專門設立15萬元專項資金,用于專利宣傳、專利執法和鼓勵企業開展涉外訴訟。

13、大力支持科技創業行動。市財政每年安排1000萬元專項資金,分種子資金、創業投資和專利權等質押貸款貼息,用于緩解科技型中小企業融資難問題,推動高技術項目產業化。種子資金以資助科創中心和其他科技孵化器內的電子信息、節能環保、醫療器械、新材料產業為主,資助額度最高不超過100萬元;創業投資主要用于對科技型中小企業的跟進投資和對裝備制造、先進模具制造、節能環保、醫療器械、電子信息、新材料等高技術產業化項目的直接投資;專利權、商標權質押貸款貼息用于推進金融機構開展專利權、商標權質押貸款業務。上述具體實施辦法由市科技和信息局、工商余姚分局會同市財政局制訂。

三、加快推動企業上市進程

市財政安排600萬元專項資金。

14、鼓勵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改組(變更)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在改組方案范圍內的企業,凡涉及的工商登記變更、房地產過戶、資產轉讓等有關行政事業性收費及稅收,應按規定征收,除工本費、上繳上級的部分外,本市留成部分,經批準后可以項目補助的形式給予全額返還。因股份制改造和上市規范要求,需通過新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對資產進行并購重組的,其存量資產轉讓過戶中涉及的各項行政事業性收費及有關稅收,應按規定征收,除工本費、上繳上級的部分外,本市留成部分,經批準后可以項目補助的形式給予全額返還。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時,企業歷年享受的國家和地方有關優惠政策及扶持措施所得,歸原企業投資者所有,在其企業權益轉增資本金過程中涉及所得稅應按規定征收,其中本市留成部分,經批準后可以項目補助的形式給予全額返還。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時,根據財務審計、資產評估后調賬需要,企業歷年積累的未分配利潤、資產增值等企業權益轉增資本金過程中涉及所得稅應按規定征收,其中本市留成部分,經批準后可以項目補助的形式給予全額返還。

15、支持公司積極爭取上市。公司為上市進行重組整合,由此涉及的稅收應按規定征收,其中本市留成部分,經批準后可以項目補助的形式全額返還給企業。公司與保薦機構(主理商)、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簽訂上市服務合同當年至成功上市年度之間,以合同上年實際稅收入庫數為基數,超增長的地方留成部分,經批準后可以項目補助的形式全額返還給企業,享受時限最長不超過2年。對進入上市實質性操作階段的擬上市公司申報募集資金計劃投資項目要優先辦理立項預審和報批,國土部門優先保證所需建設用地指標。上市公司再融資計劃投資項目也要優先辦理,并給予用地保障。公司上市實質性操作階段涉及的具體問題也可實行“一企一策”。

16、加大上市工作的激勵力度。對新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一次性給予10萬元獎勵;對改組(變更)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或實物資產投資和用募集資金并購資產額大于其注冊資本額50%的新設立股份有限公司,一次性給予20萬元獎勵,公司設立一年后,經核查能按《公司法》規范運作的,予以兌現。已設立股份有限公司但未享受過一次性獎勵的,當該公司的上市申請已被國家證監會受理或已被批準在海外上市的,按上述新設立或改組(變更)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獎勵辦法給予一次性獎勵。當年股票發行并上市的企業,一次性給予300萬元獎勵。在海外以紅籌股、龍籌股等間接方式上市的公司,必須待公司募集資金(扣除發行費用)進入指定賬戶,經有資格的中介機構出具驗資證明后,對該上市實體一次性給予300萬元獎勵。對注冊地遷至本市的上市公司和實現買“殼”上市并將其公司注冊地遷至本市內的公司,一次性給予300萬元獎勵。對通過收購兼并等資本運作方式控股市外上市公司的本市企業,一次性給予100萬元獎勵。對上市公司轉板實現再融資的,按融資額的2‰獎勵企業,如以紅籌方式上市的公司必須滿足直接融資全部用于本市的,方可享受獎勵。公司上市后3年內,每年納稅總額比上年實際上繳數增長15%以上的地方留成部分,給予50%的獎勵。凡新組建股份有限公司、與中介團隊簽訂上市服務合同或成功上市的公司所在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由市政府在考核中增加其附加分。

四、加快發展商貿服務和會展物流業

市財政安排2100萬元專項資金。

17、大力拓展國內市場。鼓勵發展電子商務,對本市企業投資新辦的總投資額在1000萬元以上的電子商務企業(網上市場),按項目設備投資額的10%給予補助,最高不超過200萬元;同時,積極支持企業爭取享受寧波市級對電子商務企業的專項補助資金。對我市商貿企業在外地新開設的銷售余姚名特優產品的賣場,年銷售額達到1000萬元的,2年內每年按其租金的50%給予最高不超過100萬元的補助。對在姚注冊納稅的年銷售額在2000萬元以上且其中銷售余姚產品占比在50%以上的連鎖零售企業,在市外新開設由總部統一配送的加盟或直營連鎖店,給予每家1—2萬元的補助。對采購本地產工業產品、農副產品且商品年銷售額分別在100萬元、50萬元以上的企業,按1%的比例給予補助,最高不超過10萬元。積極組織企業到外省(市)舉辦產品推介展銷活動,對由市貿易局組織企業參加的各類國內展會,給予參展企業參展攤位費50%的補貼,每家企業每次攤位費補貼最高不超過1.5萬元(對由市經濟發展局組織企業參加的各類國內展會,參照此條執行)。

18、著力推進城鄉商貿中心建設。對引進符合規劃和業態要求、具有國內行業100強知名品牌的高品質新建或擴(改)建商貿服務業項目(房地產項目除外),實際投資額在3000(含)—5000萬元、5000萬元及以上的,分別獎勵30萬元、50萬元;對具有國際知名品牌的商貿服務業項目,獎勵標準提高50%。對本市企業投資新建的中心廚房,按實際投資額的20%給予補助,最高不超過50萬元。鼓勵早點經營企業發展連鎖經營,每新增一個直營網點且經營面積在100平方米以上的,給予每個網點2萬元補助;早餐連鎖企業配送的社區早餐網點(面積不少于20平方米),經驗收達到早點食品質量衛生標準要求且經營1年以上的,給予每個網點0.2萬元補助。鼓勵物業服務企業做大做強,對管理規范、住戶滿意度較高、具有三級以上資質、在本地服務滿2年,當年度承接我市物業管理業務面積在100—200萬平方米、200—300萬平方米、300萬平方米以上的物業服務企業,年終分別獎勵5萬元、10萬元、15萬元。全面推進商業特色街(區)和商業示范社區建設,市財政每年安排100萬元專項獎金,用于商業特色街(區)的培育改造和商業示范社區的創建,具體實施辦法由市貿易局會同市財政局制訂。

19、做大做強商貿企業。對本市企業投資新辦的餐飲服務、零售連鎖等商貿流通服務企業,年度營業額分別達到2000萬元、1億元以上的,3年內根據企業對本市地方財政貢獻給予每年最高不超過20萬元的獎勵。已在姚注冊并納稅的零售百貨店或純餐飲企業、連鎖超市(集團)企業、其他商貿流通企業(不包括塑料城內企業和進出口貿易公司),主營業務收入分別達到2000萬元、1億元、1.5億元以上且環比遞增10%以上的,給予最高不超過10萬元的獎勵。

20、鼓勵發展新興服務業。對新注冊、達到一定規模的會計審計、工程咨詢、認證鑒證、信用評估、教育培訓、智力引進等新興服務企業,經營期滿1年后經評估認定的,給予每家5—10萬元的開辦費補助;并自開業之日起3年內,當年實繳稅費在20萬元以上的,第1年給予企業當年地方財政貢獻70%的獎勵,第2年、第3年均給予企業當年地方財政貢獻新增部分50%的獎勵。

21、加快發展現代物流業。對本市企業投資新辦的物流企業或配送中心,其實際投資額在0.2(含)—1億元、1億元(含)以上的,分別按實際投資額的1%、2%給予獎勵,最高不超過300萬元。鼓勵物流企業實施信息化系統改造,實際投資額在100(含)—500萬元、500萬元(含)以上的,分別按實際投資額的5%、10%給予補助,最高不超過100萬元。對當年新評定為3A、4A、5A等級的物流企業,分別獎勵8萬元、12萬元、16萬元。加快發展第四方物流市場,對第四方物流市場實施主體(平臺企業)所承擔的網上運輸市場建設項目,按其實際投資額的5%給予補助,最高不超過200萬元。

22、著力推進專業市場建設。對本市企業投資新建的經營面積在4萬平方米以上的生產資料專業市場,自開業之日起3年內,第1年給予企業當年地方財政貢獻50%的獎勵,第2年、第3年均給予企業當年地方財政貢獻新增部分30%的獎勵。鼓勵市場上等級,各類市場當年新被評為寧波市重點市場(或二星級市場)、省級和區域性重點市場(或三星級市場)及以上的,分別獎勵投資者2萬元、5萬元。

23、大力提升商務會展水平。對按市場化運作方式舉辦專業展覽項目(以零售為主的展銷會除外)的展覽單位,其國際標準展位在200(含)—500只、500(含)—800只、800只及以上的,對專業展覽項目的每只展位分別補助200元、300元、400元。對新引進、按市場化運作、在我市舉辦3屆及以上的會展項目,展覽國際標準展位達到600只及以上的,第1年給予60萬元扶持,第2年、第3年均給予50萬元扶持;展覽國際標準展位達到800只及以上的,第1年給予100萬元扶持,第2年、第3年均給予80萬元扶持。前兩者不重復獎勵。對展覽項目承辦單位引進全球(全國)500強企業、中國馳名商標和中國名牌產品擁有企業參展的,每引進1家再獎勵1000元。對在姚新注冊的會展公司開展會展業務并繳納稅收的,從注冊之日起5年內形成的地方財政貢獻,前3年給予全額補助,后2年給予減半補助。對行業協會和社團組織引進的有一定規模的專業展覽,且連續舉辦2屆及以上的,一次性獎勵引進單位10萬元。對市政府認定的國際性、全國性的商務會議或重大賽事,一次性獎勵引進單位10萬元。

    24、積極培育自主品牌。對我市企業自行經營國際著名品牌店的,2年內給予每年10萬元的補助,其中買斷國際著名品牌店經營權的,2年內給予每年30萬元的補助。對經營規模新躋身由政府部門或國家級行業協會評選的全國同行前100名的商貿服務業企業,獎勵20萬元。對當年新被評為寧波市服務名牌(三鉆(國家二級)酒店酒家、寧波級環保模范企業)、省級服務名牌(四鉆(國家一級)酒店酒家、達標百貨店(大型超市)、省級綠色企業)、省級知名商號和國家金鼎百貨店(五鉆(國家特級)酒店酒家、國家級環保模范(綠色)企業)等稱號的企業,分別獎勵2萬元、5萬元、10萬元。

25、推進制造企業二三產分離發展。鼓勵制造企業分離發展市場開發營銷、貿易服務、科技信息、現代物流等服務業企業。對市場開發營銷類服務業企業,免征自分離次年起3年內的水利建設基金。對制造企業分離設立生產性服務企業后,若分離當年的稅負高于原稅負,高出的地方所得部分返還分離主體企業。對制造企業分離設立的生產性服務企業,自分離次年起3年內,按其實現的地方財政貢獻部分的50%,返還給新設立的服務業企業。

五、加快發展休閑旅游業

市財政安排1000萬元專項資金。

26、鼓勵新辦旅游項目。加大對重大項目規劃編制的扶持力度,總投資額(不包括土地成本)在2000萬元及以上的市重大新辦旅游項目的總體規劃編制費用,按10%的比例對投資主體進行補助,最高不超過50萬元。對新投資開發我市旅游項目(不含賓館、飯店、度假村及旅游項目中的房地產開發部分)的企業,其總投資額(不包括土地成本)在1000(含)—3000萬元、3000萬元(含)以上的,自開業之日起3年內,分別按企業地方財政貢獻的50%、100%給予獎勵。根據項目投資規模確定當年旅游用地指標,優先保障供地,對旅游建設項目采用招標、拍賣、掛牌等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在3年內按期基本完成開工建設的,可以采取一次性規劃、分期審批的方式,再按建設規劃分期出讓、分期付款和分期發放權證。對市政府認定引進的重點大型旅游項目用地,經市政府批準,可以采用“一事一策”的辦法給予用地優惠。

27、加快旅行社發展。對本市旅行社進入年度“寧波市十強旅行社”、“全省五十強旅行社”、“全國百強旅行社”的,分別一次性獎勵5萬元、10萬元、20萬元;對本市新創辦的國際旅行社獎勵10萬元。鼓勵本市旅行社吸引市外游客特別是境外游客來我市旅游消費,對組織市外旅游者達到下列人數且比上年增長10%以上,在2000(含)—3000人次的,給予3元/人的獎勵,3000(含)—5000人次的,給予6元/人的獎勵,5000(含)人次以上的,給予8元/人的獎勵;組織市外旅游者在我市境內過夜的,再給予2元/人的獎勵。進一步加大對地接旅行社的獎勵力度,對當年納稅申報營業額超過100萬元、200萬元且環比遞增10%及以上的地接旅行社,分別給予10萬元、20萬元獎勵。對市外(特別是長三角地區)協議旅行社單獨組團或與本市旅行社聯合組團來本市旅游的,按實際組團人數給予8元/人的獎勵(具體實施辦法由市旅游局另行制訂)。

28、加強旅游景區(點)建設。對新達到3A、4A、5A等級標準并被正式命名的旅游景區(點),分別獎勵10萬元、40萬元、200萬元。旅游景區(點)被寧波市、省、國家旅游主管部門授予文明景區(點)稱號的,分別獎勵5萬元、10萬元、20萬元。對旅游景區(點)企業以完善功能、擴大規模為主要目的的改造項目,投入金額在100萬元(含)以上的(不包括土地成本),按實際財務投入數的10%給予補助,最高不超過50萬元。

29、提高賓館(飯店)接待水平。對新評定為三星級、四星級、五星級并被正式命名掛牌的賓館(飯店),分別獎勵20萬元、40萬元、60萬元,在原有星級基礎上獲得更高星級的,給予補差獎勵。對新開業、規模在80標間(山區60標間)以上的品牌經濟型商務酒店,經旅游主管部門審定后,一次性獎勵10萬元。對由市旅游主管部門指定經營旅游團隊餐的城區餐館,根據接待規模給予每家2—3萬元的補貼。

30、鼓勵發展“農家樂”和農業休閑觀光旅游基地。對符合布局規劃且達到“農家樂”服務質量要求的,由市旅游主管部門認定為“余姚市‘農家樂’旅游服務點”,免收登記類、證照類的各項行政事業性收費,工商、稅收、環保、衛生、消防等有關職能部門要實行綠色通道快捷審批。實行“農家樂”星級管理,對達到二星、三星、四星和五星級的“農家樂”經營戶,分別獎勵0.2萬元、0.5萬元、0.8萬元和1萬元,對新評為省級“農家樂”特色點、省級“農家樂”特色示范村的分別獎勵3萬元、5萬元。已建立“農家樂”服務中心或服務站的鄉鎮(街道)、村,可由服務中心或服務站統一向有關部門申請辦理證照,由服務中心或服務站接洽的旅游團隊,可由服務中心或服務站結算并開具發票。鼓勵工商資本投資培育農業休閑觀光旅游基地,對符合市旅游發展總體規劃并經旅游、農業和規劃等部門認定的農業休閑觀光旅游基地,投資規模在200(含)—400萬元、400(含)—800萬元、800萬元(含)以上的,分別補助10萬元、20萬元、30萬元。

31、開發特色旅游商品。鼓勵企業申請產品認證和原產地域保護,培育旅游商品地方區域品牌和各級品牌,并享受相應的品牌獎勵政策措施。對本市企業投資開發、生產旅游商品且經旅游主管部門認定的,按鼓勵類工業技改項目政策給予補助。定期舉辦“余姚市優秀旅游商品”征集、評比和展示展銷活動,探索建立“余姚市旅游商品旅游紀念品集聚區”,集中展示我市本地特色商品,滿足游客旅游購物需求。鼓勵各類企業和個人在集聚區內集中經營,凡經營面積達到30平方米以上,經營業態符合旅游主管部門要求并經認定的,按其經營面積每年給予100元/平方米的補助。

32、提高旅游服務能力。每年安排10萬元專項資金,用于旅游業從業人員的教育培訓,加強景點管理人員及景點導游的培訓。組織開展“年度優秀導游”和“旅游服務明星”評選活動,實行旅游從業人員資格認證和考試制度,對導游人員取得資格認證并在本市旅行社、旅游景區(點)連續工作3年及以上的,獲得中級導游資格的獎勵0.3萬元,獲得高級導游資格或外語導游資格的獎勵0.5萬元。對星級賓館、飯店、旅行社、旅游景區(點)引進的中高級人才,經市人事部門認定,享受市有關人才引進政策。優化完善區內、區間及各景區(點)的道路交通和衛生設施建設,提高我市旅游可進入性,對新開辟的通向景區(點)的專用公路、農村通村公路給予相應補助。

33、強化旅游形象宣傳和促銷。市財政每年安排500萬元專項資金,按照統一策劃、整合包裝、重點推介的要求,用于加強我市旅游對外宣傳。對旅游企業單獨或聯合在國家級、省級、地市級媒體上或利用大型廣告牌對我市旅游進行廣告宣傳的,經市旅游主管部門確認,一次性廣告宣傳費用在3(含)—5萬元、5萬元(含)以上的,分別給予宣傳費用10%、20%的補助,最高不超過15萬元。

六、加快推進中國塑料城發展

市財政安排1000萬元專項資金。

34、鼓勵企業做大做強。對當年度繳納水利建設基金在2萬元以上的企業,按其繳納的水利建設基金給予30%的獎勵,超上年度基數增長15%、25%以上部分,再分別給予20%、50%的獎勵。對當年納稅申報營業額達到1億元、3億元、5億元、10億元、15億元、20億元以上的企業,分別一次性給予1萬元、3萬元、5萬元、10萬元、20萬元、40萬元獎勵,對原已獎勵和首次獎勵后,納稅申報營業額達到高一檔標準的,獎勵差額部分。對當年實繳稅費達到10萬元、20萬元、50萬元、100萬元、200萬元且環比遞增10%及以上的企業,分別給予0.5萬元、1萬元、2萬元、5萬元、10萬元的獎勵。

35、積極開展產學研合作。積極鼓勵科研機構和大專院校進駐中國塑料城,開展塑料原料的研發,對其開辦之日起3年內任一年度取得的科研服務營業收入在100萬元(含)以上的(營業收入以中介機構和稅務部門審定的會計年度納稅申報收入額為準),當年給予5萬元獎勵。

36、鼓勵企業朝塑料改性方向發展。對獨立或與石化公司、研發機構及其他公司等合作注冊開展塑料原料改性生產的企業,其從事塑料原料改性的設備在投入應用后,按實際投入額的10%給予一次性補助,單家企業最高補助不超過20萬元。對塑料原料改性生產企業參加市外行業內具有一定影響力的國內展覽會,每只展位給予0.2萬元展位費補貼,同一企業當年度參展補貼累計最高不超過5萬元。

37、鼓勵發展區域代理商或總經銷商。對新取得國內外石化企業某個產品在浙江區域、華東區域、中國區域的總經銷商或總代理商資格(須取得授權證書),且該授權產品的年銷售額達到1000萬元(含)以上的中國塑料城經營戶,分別一次性給予2萬元、3萬元、5萬元的獎勵。在原有基礎上獲得更高級別且已享受過相關獎勵的,給予補差獎勵。對新取得兩大石化企業(中石化、中石油)在寧波區域或余姚區域的經銷商或代理商資格(須取得授權證書或其他有效證件),且年銷售額達到1億元以上的中國塑料城經營戶,一次性給予2萬元獎勵。每家累計獎勵最高不超過10萬元。

38、鼓勵建立涉塑營銷中心。鞏固中國塑料城塑料交易的龍頭地位,對當年國內外大石化企業在中國塑料城內新建的區域性營銷中心和當年新進入中國塑料城且首個經營年度塑料原料銷售額達到5000萬元以上的市外塑料原料經營企業,第1年獎勵2萬元,第2年、第3年各獎勵1萬元。

39、完善塑料城配套功能。加快推進物流倉儲體系建設,對物流企業3年內任一年度倉儲收入達到50萬元、100萬元、200萬元以上的,當年年終分別給予1萬元、2萬元、5萬元獎勵。對新評定為3A、4A、5A等級的物流企業,分別獎勵10萬元、15萬元、20萬元,在原有等級基礎上獲得更高等級的,給予補差獎勵。充分發揮塑料機械展示平臺作用,對境外塑料機械在中國塑料城內進行常年產品展示(實際展示面積不少于1500平方米)的,在免收關稅保證金的基礎上,給予相應的租賃費優惠:國外、國內前10強及其他塑料機械生產商或代理商,分別免兩年500、300、100平方米內的場地租賃費。充分發揮中國塑料城會展中心作用,在繼續辦好一年一度的中國塑料博覽會的基礎上,鼓勵有關部門、行業協會、行業龍頭企業和會展企業組織舉辦涉塑類展示展銷或行業論壇。鼓勵引進各類大型涉塑產業巡回展,對在中國塑料城會展中心連續舉辦2屆以上,在行業內具備一定影響力的展會,展館租金按最低標準執行,并由市財政一次性給予5—10萬元的補助。

40、推進電子商務平臺建設。扶持發展中塑在線、浙江塑料城網上交易市場等網站,加快推進中國塑料城無形市場建設。對專為國內外涉塑行業企業提供網上交易、物流配送和信息咨詢等服務的市內注冊門戶網站,其當年納稅申報營業額在100萬元(含)以上且分別環比遞增10%、20%、30%及以上的,年終分別給予0.5萬元、1萬元、2萬元獎勵。對塑料城企業在浙江塑料城網上交易市場租用攤位產生的攤位租期費用,對新入市者一次性給予0.2萬元的租期費用補助(租期不到1年的不給予補助)。

七、全面提升開放型經濟水平

市財政安排2200萬元專項資金。

41、鼓勵擴大進出口規模。積極鼓勵企業開展出口貿易,努力開拓國際市場,對企業出口高新技術產品、自主品牌產品、一般產品,按自營出口實績給予分檔獎勵。積極鼓勵企業創新營銷模式,對企業當年利用網上廣交會電子商務平臺開展出口業務并獲得自營出口實績的,按其租用電子商務平臺相關費用的50%給予不超過1萬元的補助。支持企業爭創出口名牌,對當年新獲得寧波市出口名牌、浙江省出口名牌和商務部出口名牌的企業,分別獎勵5萬元、10萬元和50萬元。支持企業注冊境外商標,對企業在港澳臺新注冊出口產品商標的,每件注冊商標一次性獎勵0.5萬元,在國外逐國注冊的每件注冊商標一次性獎勵1萬元,按馬德里協定注冊手續辦理多國(地區)注冊且一次性在5個及以上國家(地區)注冊的,一次性獎勵2萬元。鼓勵企業擴大進口規模,對企業進口境外稀缺性資源礦產品的,按進口額給予不超過30萬元的獎勵。繼續實行進出口信用保險補貼政策,對企業投保出口信用保險給予50%的保費補貼,鼓勵企業聯合投保。完善國際貿易預警和貿易摩擦應對機制,支持企業積極應對國際貿易爭端,對企業開展“兩反一保”(反傾銷、反補貼和保障措施)應訴發生的訴訟費用,按30%給予補助,最高不超過100萬元。繼續開展進出口貿易企業孵化,鼓勵市外貿中介服務中心幫助本市企業積極開拓國際市場,對其當年每新孵化出1家自營出口額在20萬美元(含)以上的企業給予1萬元獎勵,當年累計獎勵最高不超過40萬元。

42、支持企業開拓國際市場。積極鼓勵企業參加境內外展會,對企業參加境外重點展會和由政府組織的國內重要展會的,給予展位費全額補貼;對企業參加境內外其他展會的,給予展位費70%的補貼。鼓勵開拓新興市場,對由市外經貿局組織到境外參加重點展會的企業,再給予綜合展務費補助(港澳臺和東南亞1萬元,其他國家和地區2萬元)。對參加廣交會場外展(中洲館或由市外經貿局集中組織的廣交會場館附近的專場展覽)的企業,按參展攤位費的50%給予補助,每家企業每次參展攤位費補助最高不超過1.5萬元。

43、培育發展服務外包產業。著力拓展服務外包領域和發展空間,大力培育本土服務外包企業。對服務外包企業當年參加由市統一組織的國內外重要的服務外包交易會,給予參會費用全額補助,每家企業補助最高不超過3萬元。對開展離岸服務外包業務的企業,對當年向境外客戶提供非嵌入式軟件的國際服務外包業務收入在2(含)—5萬美元、5(含)—10萬美元、10萬美元(含)以上的企業,分別獎勵2萬元、5萬元、10萬元。

44、積極鼓勵企業“走出去”。鼓勵企業在境外設立營銷網絡,經批準在境外新辦的貿易性企業或辦事處,每家獎勵3萬元;對當年在境外新辦實業性機構(包括生產性企業、營銷中心、服務中心),且中方直接投資額在30(含)—100萬美元、100(含)—500萬美元、500萬美元(含)以上的,對中方主辦單位分別一次性獎勵5萬元、10萬元、20萬元。在境外并購企業、并購或新設境外研發中心,且中方直接投資額分別在100萬美元、50萬美元以上的,對中方主辦單位一次性獎勵25萬元。對當年在境外從事資源開采且中方直接投資額在100(含)—200萬美元、200萬美元(含)以上的,對中方主辦單位分別一次性獎勵20萬元、25萬元。鼓勵企業到境外開展工程承包等跨國經營,對當年完成的境外承包工程(對外設計咨詢、援外工程)營業額、成套設備輸出額,以上年度為基數,基數部分每美元獎勵1分,超基數部分每美元獎勵2.5分,單家企業獎勵最高不超過50萬元。

八、切實強化招商引資工作

市財政安排1800萬元專項資金。

45、著力提高利用外資水平。對新注冊合同外資在500萬美元以上且當年實到外資100萬美元以上的,屬國家產業指導目錄中的鼓勵類外資項目,在完成工商注冊后,一次性獎勵企業10萬元,并自投產或開業之日起3年內,投資強度達到25萬美元/畝且當年實繳稅費在200萬元以上的,第1年給予企業當年地方財政貢獻50%的獎勵,第2年、第3年均給予企業當年地方財政貢獻新增部分30%的獎勵;對新注冊合同外資在5000萬美元以上且當年實到外資2000萬美元以上的重大項目,按上述獎勵標準上浮50%。對當年以增資擴股方式進行再投資的外資項目,按實到外資每100萬美元獎勵5萬元。對通過租賃廠房而新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按實到外資每50萬美元獎勵3萬元給承租方,最高不超過30萬元。對當年新認定的服務外包企業或新引進的涉外服務性機構,獎勵1萬元,對當年新認定的寧波市級服務外包基地、示范區,獎勵80萬元。

46、大力引進內資項目。高度重視內資引進工作,擴大社會投資規模,鼓勵市外企業來姚投資新辦符合我市產業政策導向的績優型和科技型重大項目。對實際投資額在5000萬元以上的工業項目,投資強度達到120萬元/畝且當年實繳稅費在200萬元以上的,自投產或開業之日起3年內,第1年給予企業當年地方財政貢獻30%的獎勵,第2年、第3年均給予企業當年地方財政貢獻新增部分30%的獎勵。對實際投資額在3000萬元以上(或經營面積在2萬平方米以上)的行業前100名國內知名品牌的商貿服務業項目,自投產或開業之日起3年內,當年實繳稅費在200萬元(鄉鎮100萬元)以上的,第1年給予企業當年地方財政貢獻30%的獎勵,第2年、第3年均給予企業當年地方財政貢獻新增部分30%的獎勵。

47、積極發展總部經濟和稅源型企業。鼓勵我市的民營企業優化設在國內各地的分公司、分廠的組織經營關系來發展本土總部;鼓勵企業以余姚為中心優化設在國外分支機構關系來發展本土總部;鼓勵以引進的國內外企業在余姚發展余姚、寧波、長三角及中國的區域總部;鼓勵繼續引進各類總部。對設在我市的各類總部,其實現的銷售(營業)收入、利潤總額形成的地方財政貢獻新增部分,增長15%以上部分,給予不低于50%額度的技改補貼、營銷獎勵、電子商務資助等綜合補貼;增長25%以上部分,給予75%額度的綜合補貼。著力吸引稅源型企業落戶我市,對新引進的注冊在余姚、生產基地等設立在市外的企業,從注冊之日起3年內,當年實現地方財政貢獻在30萬元、50萬元、100萬元以上的,對其實現的銷售(營業)收入、利潤總額形成的地方財政貢獻部分,分別按50%、60%、70%給予獎勵,并對新引進稅源型企業的鄉鎮(街道)和經濟開發區,從稅源型企業注冊之日起3年內,給予扣除稅源型企業政策獎勵資金后的地方財政貢獻部分5%的工作經費獎勵,特殊的項目另行議定。對我市的建筑企業、房地產企業在市外從事建筑和房產項目開發,取得的營業收入回本市納稅的,該部分稅收形成的地方財政貢獻部分,給予50%的獎勵。

48、著力引進高端服務業。對寧波市政府確定的高端服務業產業基地的落戶企業,其購建的自用辦公、營業用房,按每平方米1000元給予一次性資金補助,最高不超過50萬元;自開業之日起,其2年內實現的營業收入、利潤總額形成的地方財政貢獻部分,按50%給予補貼,第3年至第5年按30%給予補貼,特殊的項目另行議定。對入駐經市政府認定的創意產業園區從事工業設計等創意類企業,自入駐起5年內,對其利潤總額形成的地方財政貢獻部分按50%給予獎勵,并對前3年的房租給予50%的補助。積極引進一批國際著名品牌專賣店,吸引周邊地區消費者來我市采購消費,對總部授權的國際著名品牌(連鎖)店在姚落戶租房自營的,2年內按經營者每年房租的50%給予最高不超過20萬元的補助。

49、鼓勵大型企業來姚落戶。著力吸引世界500強企業、中國500強企業、知名中央企業來我市投資,對引進的技術含量高、帶動作用明顯、市場競爭力強、經濟效益好的優勢產業項目,在土地、規劃立項、審批、資金獎勵等方面實行“一企一策”。具體實施辦法另行制訂。

50、加強招商引資工作經費保障。市政府設立400萬元招商引資專項工作經費,專項用于制作招商資料、招商地圖,建立招商項目信息庫,進行招商宣傳,參加境外“寧波周”和組織境內外專題小分隊招商活動,以及到外地開展駐點和委托招商。

51、積極鼓勵中介機構招商和企業招商。積極探索專業中介機構招商新路子,凡由境內外專業性招商機構引薦的總投資在1000萬元或150萬美元以上的項目(不包括房地產項目和增資擴股項目),按實際到位資金的5‰—1%給予獎勵,最高不超過100萬元。引進項目資金到位時獎勵一半,項目投產時獎勵另一半。積極鼓勵企業開展招商活動,對利用客戶渠道幫助其他單位引進外資的企業經營者,按照對中介機構招商獎勵標準的50%給予獎勵。上述獎勵資金由市財政和項目(企業)的受益鄉鎮(街道)或經濟開發區各按50%承擔。

52、加強現有企業的服務與管理。著力提升對現有企業的服務水平,創造企業發展的良好環境,推動企業不斷發展壯大。對區域內出現已注冊的內外資企業減資情況的,抵扣企業所在鄉鎮(街道)、經濟開發區當年度的目標責任考核指標;對區域內出現年產值5000萬元以上企業整體外流到市外和年度稅源流失到市外在50萬元以上的,在年度招商引資考核評優中,對企業所在鄉鎮(街道)、經濟開發區予以扣分。

53、建立健全招商引資激勵制度。對鄉鎮(街道)、經濟開發區和市直有關部門當年新引進的外資項目,按實到外資每100萬美元獎勵1萬元。對有招商引資任務的鄉鎮(街道)、經濟開發區和市直有關部門,開展招商引資工作綜合評比,設金獎1名、銀獎2名、銅獎3名,完不成考核目標的不能參評;對當年招商引資總量列全市前茅、實到內外資增幅列全市第一或在引進重大投資項目(世界500強、中國500強、知名中央企業)中工作業績突出,但綜合考評未能獲獎的單位,授予招商引資特別獎;在未列入目標考核但有內外資引進實績的單位中,評選出若干名招商引資鼓勵獎;在服務招商引資工作成績顯著的市直有關部門中,評選出若干名招商引資服務獎。對引進的內資房地產投資項目,考核評比時按其注冊資金數額計算,外資房地產投資項目按實到外資額計算。在全市招商引資工作業績突出的個人中,評選出招商引資先進個人若干名。對上述獲獎單位和個人,年終由市委、市政府統一表彰并給予一定獎勵。原固定資產投資年度目標考核工作經費補助與招商引資項目獎勵一并考慮。加強招商隊伍建設,對招商引資工作成績突出的干部,優先予以使用。對業績突出的招商人員,可優先招錄為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具體按市人事局有關文件執行。

九、積極推進節能減排工作

市財政安排1500萬元專項資金。

54、鼓勵實施節能降耗。對列入市節能降耗重點研發計劃的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的研發項目,給予10萬元(含)以內的研發經費補助;對當年列入《寧波市節能技術(產品)導向目錄》推薦企業的,給予5萬元(含)以內的補助。對節能效率20%以上的節能產品且符合寧波節能產品目錄,年銷售在500萬元以上的,給予5萬元(含)以內的補助。對通過改造并認定的各類節能項目,投資額在20萬元以上,且年節能量達到100噸(含)標準煤以上的,每節約1噸標準煤按250元以內進行獎勵,最高不超過30萬元。實施中水回用工程,中水回用率在70%以上且單體投入額在20萬元及以上的節水項目,按設備投入的8%補助,單個項目最高不超過30萬元。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的節能應用項目,在取得實際節能降耗效益后,被評定為余姚市合同能源管理示范項目的,按項目實際設備技術投資額的10%予以補助,其中補助資金的50%給予合同能源管理服務機構,補助資金的50%給予節能應用單位。單個機構或單位當年最高補助額不超過20萬元。在余姚市注冊的推廣節能降耗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及節能項目的專業中介服務機構,被評定為余姚市年度節能推廣優秀中介服務機構的,給予表彰及5萬元(含)以內的分檔獎勵。對當年度新購置的節能監測設備給予10%的補助,當年補助最高不超過20萬元。加強重點企業用能監管,每年安排適當資金委托有資質單位對重點用能企業進行能源監測、能源審計和電平衡測試。

55、鼓勵企業實行污染減排。市財政安排500萬元專項資金,用于減排工作。對列入重點污染源在線監控設施建設任務,并通過環保驗收的企業,按投資額的50%給予補助。對企業實施排污管網建設,并接入全市排污系統的項目,按其投資額的8%給予補助,最高不超過50萬元。對列入計劃需搬遷的電鍍等污染型企業,搬入市規劃確定的集聚區且符合環保要求的,按其規模給予5—10萬元的補助。對COD(化學需氧量)或SO₂(二氧化硫)排放企業實行考核,完成年度減排任務的,按減排設施投資額的30%以內進行獎勵,最高不超過50萬元。

56、積極發展循環經濟。鼓勵鄉鎮(街道)和企業開展工業循環經濟試點工作,當年被評為市級工業循環經濟示范單位的,給予不超過5萬元的補助。每年在工業功能區、塊狀經濟區內選擇1—2個項目實施工業循環經濟試點,對完成規劃、試點驗收且投入在100萬元及以上的循環經濟項目給予一次性8%的補助,當年補助最高不超過50萬元。對列入我市重點新能源、可再生能源及新型資源綜合利用的項目,設備技術投入在50萬元以上的,給予其實際設備技術投資8%補助,當年補助最高不超過50萬元。對開展清潔生產審核的企業,通過清潔生產審核驗收的,一次性給予4萬元的清潔生產審核費用補助;對列入寧波市清潔生產試點的企業,每家補助5萬元。對新獲得省級以上綠色企業等榮譽稱號的企業,給予10萬元的補助。對通過改造并認定的清潔生產項目,參照上述54條中的“通過改造并認定的節能項目”獎勵政策執行。

57、強化節能考核獎勵。對年綜合能耗3000噸標準煤以上的重點用能企業,按萬元產值綜合能耗考核,在較上年降低8%以上的部分,每降低1個百分點,獎勵0.5萬元。最高獎勵為年綜合能耗5000噸標準煤以上企業不超過6萬元(含),年綜合能耗3000噸標準煤以上企業不超過3萬元(含)。對獲得寧波市級以上節能先進單位的給予5萬元獎勵。對新型墻體材料推廣及建筑節能的補助,按《余姚市扶持發展新型墻體材料暫行辦法》執行。

十、其他

58、為鼓勵先進,由各經濟主管部門牽頭,對全市企業、單位、個人分類型進行評選,對評選出的單位和個人,由市委、市政府進行表彰。工業方面,開展“十大重點規模工業企業”、“十大突出貢獻工業企業”、“工業經濟創業創新杰出人物”和“工業經濟發展獎”、“節能減排工作先進獎”評選。科技方面,開展“科技進步獎”、“科技創新推動獎”和“科技進步先進單位”評選。商貿服務業方面,開展“十強商貿服務業企業”、“十佳商貿服務業經營者”和“商貿經濟發展獎”評選。旅游業方面,開展“優秀旅游鄉鎮”、“農家樂工作先進鄉鎮”評選。外向型經濟方面,開展“十佳進出口企業”、“十佳外商投資企業”評選。

59、為增強政策的操作性,各經濟主管部門根據自身職責,會同市財政局制訂出具體的操作辦法和實施細則。本政策意見的第一部分“著力振興工業經濟”,由市經濟發展局、工商余姚分局、市質監局、市人事局、市勞動保障局、市模具協會負責實施;第二部分“大力實施自主創新戰略”,由市科技和信息局、工商余姚分局負責實施;第三部分“加快推動企業上市進程”,由市金融辦負責實施;第四部分“加快發展商貿服務和會展物流業”,由市貿易局、市建設局、中國塑料城管委會負責實施;第五部分“加快發展休閑旅游業”,由市旅游局負責實施;第六部分“加快推進中國塑料城發展”,由中國塑料城管委會負責實施;第七部分“全面提升開放型經濟水平”,由市對外貿易經濟合作局負責實施;第八部分“切實強化招商引資工作”,由市對外貿易經濟合作局、市經濟發展局、市貿易局等部門負責實施;第九部分“積極推進節能減排工作”,由市經濟發展局、市環保局、市建設局負責實施。

60、政策資金必須經公示無異議后兌現。政策兌現以意見中明確的當年度各條塊的資金安排額度為限,超額度的延至下一個年度兌現。以地方財政貢獻返還形式獎勵的,由市、鄉鎮(街道)和經濟開發區兩級財政按現行體制結算。同一企業的同一項目,市級各項優惠政策就高不重復享受。上級政策要求本級配套的,本市補助視同配套。對實行“一企一策”、“一事一議”、“一事一策”以及其他享受特殊優惠政策的企業,原則上不再享受本政策的其他條款。對當年發生安全生產、環境污染、食品安全、偷稅、侵權等重大責任事故和重大群體性勞資糾紛事件以及其他違法違紀行為的企業,不享受本政策。同一企業同一年度各項獎勵和補助累計不超過該企業對地方財政貢獻的60%,新注冊2年內的科技型企業和累計獎勵10萬元以下的企業不受此限制。

61、本政策意見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余政發〔2007〕39號、余政發〔2008〕72號、余政發〔2008〕76號、余政辦發〔2008〕46號、余政辦發〔2008〕62號、余政辦發〔2008〕163號、余黨發〔2009〕27號、余政發〔2009〕50號、余政發〔2009〕52號、余政發〔2009〕69號、余政發〔2009〕70號、余政發〔2009〕92號、余政辦發〔2009〕116號文件同時廢止。執行過程中如遇上級政策調整,按上級政策意見執行。

 

 

中共余姚市委

         余姚市人民政府                                                                  2010年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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