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6日,上海市知識產權聯席會議辦公室發布2009年度年上海保護知識產權十大典型案件。現對十大案件一一解讀――
【案情簡介】
原告是一家設立在意大利的外國公司。2004年8月11日,原告在中國獲得了名稱為“尤其用于門和/或家具產品的翼板上的埋式活頁”的發明專利權,專利號為ZL00108217.5。2008年4月15日,原告發現被告華奇公司在第103屆廣交會上展出鉸鏈產品行為侵犯了原告的專利權,遂向大會知識產權和貿易糾紛投訴站投訴。之后,被告華奇公司仍未停止侵權行為,繼續制造侵權產品,并通過唐商公司對外宣傳和銷售。據此,原告訴至法院,請求判令:1、兩被告立即停止侵權行為;2、兩被告銷毀庫存的侵權產品;3、被告華奇公司銷毀制造侵權產品的模具;4、兩被告連帶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出的合理費用。
【判決結果】
法院審理后認為,原告的“尤其用于門和/或家具產品的翼板上的埋式活頁”發明專利權合法有效,被告華奇公司生產、唐商公司銷售的鉸鏈產品與原告的發明專利權利要求書記載的必要技術特征相同,故兩被告的行為共同侵犯了原告對涉案專利享有的專利權,依法應承擔停止侵權、賠償經濟損失等民事責任。據此做出判決:一、被告唐商公司、華奇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停止侵犯原告科布倫茨股份公司享有的“尤其用于門和/或家具產品的翼板上的埋式活頁”發明專利權(專利號:ZL00108217.5);二、被告華奇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銷毀制造涉案侵權產品的模具;三、被告唐商公司、華奇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共同賠償原告科布倫茨股份公司經濟損失人民幣100,000元,兩被告互負連帶責任。
【案件點評】
本案中,原、被告對被控侵權產品落入原告發明專利權的保護范圍沒有異議,雙方的爭議焦點在于被控侵權產品是否由兩被告生產、銷售。法院充分運用證據規則,最終判定被控侵權產品由華奇公司實際生產、唐商公司銷售。本案判決明確了這一觀點,即經營者如果以生產商的名義對外銷售或宣傳侵權產品,則其還應作為生產商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在確定損害賠償額方面,考慮到被告華奇公司在第103屆廣交會上已有侵權行為,在遭原告投訴后仍未停止侵權,其侵權情節較為嚴重,且其生產規模較大,故本院判決兩被告共同賠償原告經濟損失10萬元。本案判決后,原、被告雙方均未提起上訴,能服判息訴,取得了良好的社會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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