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的修改,及時呼應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轉變經濟發展方式的要求,對激勵自主創新、促進科學技術進步和經濟社會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是我國專利制度發展歷程中又一重要的里程碑。”日前,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庭有關負責人在接受本報記者采訪時表示。
修改帶來專利審判變化
據介紹,此次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的修改,適度調整了專利授權條件、賦予外觀設計專利權人許諾銷售權、強化專利侵權損害賠償責任、增加訴前證據保全措施、規定現有技術和現有設計抗辯事由等。這些修改既有涉及程序方面的,也有涉及實體認定的,有的是對實踐經驗的總結和明確,有的是創設性的規定。這對人民法院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都會產生較大的影響。
比如說,外觀設計專利權人的許諾銷售權。修改前的專利法規定,外觀設計專利權的禁止權項包括制造、銷售、進口,與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相比,許諾銷售行為不在此列。而修改后的專利法賦予了外觀設計專利權人許諾銷售權,提高了對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力度。依照修改前的專利法,僅許諾銷售但尚未實際銷售外觀設計侵權產品的行為,不屬于侵犯外觀設計專利權的行為,但新法施行后就有了救濟的法律依據,專利權人可以在他人進行許諾銷售的時候就啟動救濟程序,及時制止侵權行為,防止進一步的損害。新法施行后,可能會增加一部分涉及許諾銷售的侵權訴訟。
比如說,專利侵權損害賠償責任。與修改前的專利法相比,專利侵權的賠償責任有兩大變化:第一,新增了定額賠償制度。修改前的專利法沒有規定定額賠償制度,《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進行了填補性解釋,在很大程度上有效解決了賠償數額計算難的問題。這次專利法修改,肯定了司法實踐以廣為適用的定額賠償制度,并適當提高了賠償額度。最低數額由5000元增加至1萬元,上限也由50萬元上升到100萬元。由于賠償額度的增加,可能導致原告要求采用定額賠償的案件進一步增加,這也會使得法官確定賠償數額的難度增大。第二,細化了賠償數額的確定順序。修改前的專利法沒有規定權利人的損失與侵權人獲利之間的適用順序,新修改后的專利法明確規定,只有當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難以確定時,才可以按照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賠償數額。新法將權利人的損失作為確定賠償數額的第一順序,強調了其在賠償數額確定過程中的重要地位,同時也意味著原告要增強相應的舉證能力。
“未來,最高人民法院將在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的適用過程中,不斷總結審判經驗,及時發現問題,認真研究并提出意見。”該負責人表示。
多舉措積極應“變”
據介紹,為了保證新修改后的專利法的貫徹實施,最高人民法院積極采取多項措施,及時指導專利審判工作。2009年9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于學習貫徹修改后的專利法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要求各級人民法院認真做好修改后的專利法的學習、貫徹工作。《通知》要求,各級人民法院要充分認識專利法修改的重要意義,高度重視修改后的專利法的學習、貫徹工作,結合人民法院的實際情況,制定學習、貫徹的具體計劃和措施,學習好、領會好新的立法精神,為貫徹實施修改后的專利法打下良好的基礎。《通知》還對人民法院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適用新、舊專利法的銜接問題作了規定。
根據新形勢新任務和我國知識產權保護的實際情況,為落實國家知識產權戰略的有關要求,保證新修改后的專利法在專利審判中得到正確貫徹實施,進一步完善專利審判標準,最高人民法院于2009年年初恢復了專利侵權司法解釋的起草工作,并列入最高人民法院2009年度司法解釋立項計劃。為此專門組成課題組,對相關問題進行專題調研。經過反復討論修改和廣泛公開征求意見。2009年12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于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480次會議通過,并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該司法解釋涉及當前專利侵權審判中的主要法律適用問題,包括:發明、實用新型專利權保護范圍的確定以及侵權判定原則,外觀設計專利侵權的判定原則,現有技術抗辯以及先用權抗辯的適用,確認不侵權訴訟的受理等。
記者在采訪中了解到,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庭還積極加強調研和培訓工作,將繼續擴大調研的廣度和深度,提高調研的質量和效率,深入審判第一線,直接了解情況和問題,聽取意見和建議,對專利法實施過程中的有關問題進行研究,提出有針對性的指導意見,確保專利審判標準的統一。據悉,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將結合新修改的專利法和相關司法解釋的實施,舉辦多期知識產權審判人員業務研修班或者以會代訓,明確有關適用標準,進一步提升專利審判的整體水平,以保證專利法的正確貫徹實施。(知識產權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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