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龍網訊 今年1—10月,我市法院受理知識產權民事案件比2008年增長72%,結案增加83%,結案率為85%。市高院昨日發布了2009全市知識產權審判年度總結。據悉,今年,我市有三件典型案例,入選2009年度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2008年度全國法院知識產權司法保護五十件典型案例”。
市高院法官詳解了這三件典型案例的判決理由。其中的法律適用原則,相信對很多單位和個人都有啟示。
原告唐某原為被告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職工。2004年7月,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與其兩家配套企業共同申請“摩托車用高能點火系統”實用新型專利,并于2006年1月獲得授權。該專利的共同專利權人為三家單位,并以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的職工唐某等四人為共同設計人。2006年起,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開始在415摩托車上使用該專利,但未向唐某支付報酬。
法院認為,唐某作為職務設計人,對專利所享有獲得獎勵和報酬的權利,被告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理應將其實施職務專利技術所得利潤按照法律規定比例支付給原告。被告實施專利是以生產銷售安裝有專利點火系統的摩托車的方式實現的,實施專利所得利潤體現在整車利潤中。由于涉案專利摩托車及專利點火系統的利潤無法通過審計評估確定,考慮到該專利點火系統雖非市場通用產品,但其所實現的功能仍為點火器的功能,法院參照摩托車行業整體情況及摩托車點火器的市場平均利潤率,以高能點火系統本身為基礎估算報酬,綜合確定被告應付原告報酬。判決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唐某2008年5月前的職務專利報酬2萬元。
法官解釋說,作為我市首例以《重慶市專利促進與保護條例》為依據,請求支付職務專利報酬的案件,明確了報酬的計算方法,同時在維護職工權益與促進企業發展之間進行了利益平衡。
另一個入選案例是著作權糾紛,法官表示,判斷作品作者的標準,應當是為作品的創作付出了創造性勞動,同時在認定是否侵權時還要對社會公共利益做充分考量。第三個入選案例是重慶某制藥廠有限公司與沈陽某保健品有限公司、重慶市渝中區某藥房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裝、裝潢糾紛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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