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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外觀設計專利權 賣張洗頭床賠款一萬五 |
發布日期:2009-12-21 |
長沙晚報報訊 記者昨日從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獲悉,在高橋大市場做生意的劉某因為出售一張侵權洗頭床,被判賠償15000元。 此案的原告袁某是福建廈門人,2009年4月22日,其設計的洗頭床被國家知識產權局授予外觀設計專利。授予專利后,袁某發現劉某在長沙市高橋大市場內的商行銷售了與其專利產品相同的洗頭床。于是,袁某委托律師和公證人員以普通消費者身份到劉某處購買了涉嫌侵權洗頭床一張,并予以公證。 雖然劉某聲稱自己銷售的洗頭床是從廣東某公司購買的,但法院認為,我國專利法規定,外觀設計專利權被授予后,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都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制造、銷售、進口其外觀設計專利產品。因此劉某的行為侵犯了原告的外觀設計專利權,應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遂判決劉某賠償原告經濟損失1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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