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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國家遺傳資源保護法 |
發布日期:2009-9-8 |
1.國家遺傳資源計劃的確立、目的和作用 1.1 總則 農業部長負責國家遺傳資源計劃。 1.2 目的 保障和促進對美國食物和農業生產有重要意義的遺傳材料的收集、保存和推廣。 1.3瞥理實施 本計劃由農業部農業研究中心組織實施。 1.4 作用 通過該計劃,農業部將 (1)為收集、分類、保存和推廣對美國食物及農業產業有重要意義的遺傳材料提供資助。 (2)指導對所收集的遺傳材料及其儲藏、保存方法的研究。 (3)對該計劃中出現的與國內其他類似的項目進行協調。 (4)除非法律另有禁止,有權要求得到計劃所征集的遺傳材料,無需付費,無需考慮要求材料所起源的國家。 (5)盡量擴大該計劃所包含的遺傳資源的類型,形成綜合遺傳資源計劃,包括植物、動物、魚類、昆蟲、微生物和其他種類的對食品及農業至關重要的遺傳資源。 (6)當農業部認定適宜和該計劃資源允許的情況下,從事其他此類項目。 2.主任的任命和權力 2.1 主任 農業部將正式任命國家遺傳資源計劃主任作為該項目的主管。主任行使本節規定的職責和農業部規定的其他職責。 2.2 管理權 農業部通過主任落實本節規定: (1)將全面負責對該計劃的指導,負責建立和完善關于該計劃內的項目操作和管理的總體政策。 (2)為計劃的咨詢事務和獲得來自國內外的個人建議提供保障。 (3)可接受志愿和無償服務。 (4)行使農業部決定的和有效實地施本節職責所必需的其他管理職能。 2.3 責任 (1)就計劃事項向參與者提供建議。 (2)系統地協調、復審、促進鑒定和評價該計劃下產生的相關信息。 (3)促進(2)所述信息有效地轉給農業和食物生產部門以及需要這些信息的實體。 (4)檢驗(3)所述項目的有效力。 2.4 兩年一次的報告 主任必須難備并向農業部和國會呈交兩年一度的工作報告,包括下列內容: (1)說明實施計劃的項目、政策以及主任認為適當的有關這些項目和政策的建議。 (2)說明制定追加計劃和項目的必要性及已取得的進展,這些計劃和項目設定包括本篇1.4中的(5)條款所列遺傳資源范圍。 (3)評價國際間正在發生的與本計劃項目和政策有關的事件和活動。 2.5 首次報告 1990年11月28日后一年內向農業部和國會提交報告,包括下列內容: (1)說明本篇1.4中的(5)條款所遺傳資源的每一個領域10年期的規劃所需,包括驗明現有的綜合計劃的組成部分、政策和協作那些組成部分所需的項目,以及需要追加而現在沒有的,但卻是發展綜合遺傳資源計劃所要求的本部分所述要素。 (2)評估國際上的與該計劃相關的成就和項目,以及他們對該計劃的影響和配合。 (3)評價各種國家法律包括國家檢疫要求、條約、協議以及國際組織活動,對形成收集和保持對農業至關重要的遺傳資源的綜合國際系統的潛在影響。 3.顧問委員會 3.1成立和成員 農業部將成立該計劃的顧問委員會,旨在為涉及該計劃的操作、政策、項目的部長和主任提供咨詢、協助、協商與建議。顧問委員會包括固定成員和由部長任命的不超過9人的成員。 3.2 固定成員 顧問委員會的固定成員包括下列人員(或他們的指定人員): (1)主任; (2)分管科教的助理農業部長; (3)國家農業圖書館館長; (4)國家衛生院院長; (5)國家自然科學基金會主任; (6)能源部長; (7)科技政策辦公室主任; (8)另有部長決定的,為有效發揮其作用所必需的其他國家職員和雇員。 3.3 其他成員的任命 顧問委員會的非固定成員由農業部依照下列規定任命: (1)2/3的成員來自與該計劃事項有關的科學領域的先進代表,包括農業、環境、自然資源、衛生和營養科學。 (2)l/3的成員來自一般公共領域,包括公共政策、貿易 、國際開發、法律或管理領域的領導。 3.4 報酬 顧問委員會成員將是無償服務的,如果不是政府職員或雇員,在參加顧問委員會活動時需離開平常工作的地方,除了允許報銷差旅費外(包括每日補助津貼),將按照階段性受雇于政府的人員方式辦理。 3.5 被任命人的任期;缺額 (1)任期 除被任命為填補出現空缺的成員之外,任期是前任剩余的任期,按照本條(3.3)款任命的成員任期為四年。 (2)首次任命 農業部長將任命顧問委員會以確保按照本條(3.3)款任命的成員,其任期不全部在同一年期滿。成員可以超期服務到接任者上任。 (3)再次任命 被任命為四年任期的成員,期滿后兩年內不得被重新任命為顧問委員會成員。 (4)空缺 如果按照本條(3.3)款任命的顧問委員會出現空缺,農業部長將在空缺出現后90天內任命人員填補空缺。 3.6 主席 農業部長挑選一位按照本條(3.3)款放任命的成員,擔任顧問委員會主席,主席任期兩年。 3.7 會議 顧問委員會應主席召集或主任要求召開會議,但每個財政年度至少兩次。會議地點應得到主任的同意。 3.8 工作人員 主任應當向顧問委員會提供其工作必需的人員、信息和其他幫助。 (1)定位和培訓 主任應對新任顧問委員會成員提供定位和培訓,以便他們能夠有效地開展工作。 (2)評價和建議 顧問委員會依照本篇第l節要求應當準備和提交報告,包括: ①關于報告所述期間顧問委員會活動的評價。 ②評價達到計劃目標的進展。 ③關于本計劃的未來方向、規劃、政策重點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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