床上用品套件屬于成套產品。所謂成套產品,是指由2件以上各自獨立的產品組成,其中每件產品都有獨立的特性和使用價值,而各件產品組合在一起又能體現出其組合使用的價值。床上用品套件通常是由同一類別的被套、床罩、床單、枕套等組合而成的家紡產品,一般組合成四件套、五件套、七件套同時出售、同時使用。
由于床上用品套件的功能性和消費者使用習慣的限制,其外觀特征一般不會擺脫公知的傳統形狀,屬二維平面產品,基本外形不可能跳出長方形或方型的固囿,這也決定了床上用品套件的整體外形基本上沒有可創新的空間。
為了在市場競爭中獲勝,設計者只有通過對床品的圖案和色彩采用新設計、新組合,或者對套件各產品的邊緣作一些富有美感的獨特處理,以迎合消費者的需求。因而,在面料質量、價格大致相同的情況下,產品的花型、色彩及其組合已成為最能吸引消費者注意力、激發其購買欲的重要因素,這也是經營者對床上用品外觀設計極為重視的原因。
申請床上用品套件外觀設計
專利應具備的條件
對床上用品套件的知識產權保護,除了注冊商標,使用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外,就床上用品套件本身,經營者通常將其開發設計的具有獨創性的花型圖案,以美術作品的形式向版權行政管理部門進行版權登記,作者自作品創作完成起即享有著作權,可使用著作權保護床品的花型設計。同時,床上用品套件是一種工業產品,亦可以通過申請外觀設計專利,保護權利人的合法權利,推動家紡市場的良性競爭。
根據我國專利法的規定,“一件外觀設計專利申請應當限于一種產品所使用的一項外觀設計。用于同一類別并且成套出售或者使用的產品的兩項以上的外觀設計,可以作為一件申請提出。”同時,專利法實施細則更明確規定,“所謂同一類別,是指產品屬于分類表中同一小類;成套出售或者使用,是指各產品的設計構思相同,并且習慣上是同時出售、同時使用。”因此,床上用品套件申請外觀設計專利,應同時具備以下2個條件:第一,各自獨立的產品應屬于“同一類別”,應基本符合《國際外觀設計分類表》中的同一小類的分類標準,如日常生活中常見的典型成套產品“餐具套件”,由盤、碗、杯、碟等組成,屬于07-01小類;而“床上用品套件”由被套、枕套、床單等組成,屬于06-13小類。第二,各產品習慣上應“同時出售、同時使用”,且設計構思和設計風格應當保持一致,要做到形狀、圖案、色彩三者統一。同時出售是指通常在市場上成套出售;同時使用是指在使用其中一件產品時,會產生使用聯想,從而想到另一件或其他幾件產品的存在,但不是要求在同一時刻必須同時使用成套產品中的所有產品。
“圖案和色彩”系床上用品套件外觀設計專利的要部
床上用品套件一般為長方形或方型,屬二維平面產品。對平面產品而言,形狀勢必退到了次要地位,而保護的重點應該在圖案和色彩上。由于產品外形上的大同小異,消費者在選購和使用此類產品時,各套件產品的圖案與色彩顯然成為最突出、最容易引起消費者注意的部分,圖案和色彩也因此成為不同床品之間最具顯著性差別的部位。
因此,“圖案和色彩”構成了床上用品套件外觀設計專利的設計要部,即使在床品實際使用之后,可能呈現出三維的立體表達效果,但此類專利表現在圖片或照片中的權利要求的特征,無論是主視圖、俯視圖,還是左、右視圖,仍都以圖案和色彩等相組合的平面方式體現。換言之,床上用品套件外觀設計專利的保護對象實際上就是體現在各套件產品上的美術創作。
床上用品套件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
關于成套產品外觀設計專利侵權的判定標準,目前司法實務界存在2種截然相反的觀點:一種觀點認為,被控侵權產品必須與成套產品外觀設計專利的每件產品都相同或者相近似才構成侵權;另一種觀點則認為,只要被控侵權產品中的一件產品與成套產品外觀設計專利相對應的產品外觀設計相同或者相近似就構成侵權。事實上,該問題的關鍵是如何確定成套產品外觀設計專利的保護范圍。
根據審查指南規定,成套產品除應滿足同時出售、同時使用的條件外,還應在設計構思和設計風格上保持一致;構成成套產品的每一件產品都必須具備授權條件,其中一件產品不具備授權條件的,該成套產品也就不具備授權條件。由此,申請成套產品專利的,套件中的每一件產品都應當滿足專利權授予條件,只不過為了突出其“成套使用”的特性,法律特別賦予專利申請人將幾個獨立的權利要求作為一個申請提出的權利。換言之,成套產品外觀設計專利的每一個套件都應具有各自獨立的權利要求,即每一套件的外觀設計都是一個獨立的權利保護對象。
此外,根據我國專利法規定,“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以表示在圖片或照片中的該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為準”,“授予專利權的外觀設計,不得與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權利相沖突”;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規定,在專利申請日前該產品已有的外表形狀,該產品內部結構形狀以及該產品技術功能所決定的外表形狀,不屬于該外觀設計專利所保護的內容。因此,在判斷一件外觀設計專利的保護范圍時,我們可以遵循以下的公式:受專利法保護的外觀設計專利范圍=表示在圖片或照片中的外觀設計-公知部分-內部結構形狀-功能性設計-與他人在先權利沖突的內容。
因此,在進行具體侵權對比時,可以采用對各個產品分別進行對比的方式,只要被控侵權床上用品套件中有一件與專利產品相同或者相近似,即可判定構成侵權。外觀設計專利侵權的標準,就是判定是否會引起消費者的誤認,導致產品混淆。而且,在作侵權判定時,應當將整體觀察的重點放在圖案和色彩及其組合所呈現出的獨特的視覺效果上。例如,被控侵權產品與專利產品中的床單圖案完全相同,而枕套與被套的圖案雖然有差異,但根據整體觀察和綜合判斷的原則,兩者的視覺效果相似,容易使消費者產生混淆和誤認,就應當判定構成侵權。但對于色彩,由于我國目前的專利法對單純的色彩設計不予保護,只有將色彩與形狀、圖案相結合,才有可能被授予外觀設計專利權,受到法律保護。因此,如果原告的專利中未突出說明對色彩的保護,則呈現在專利證書中的套件色彩只能作為專利實施例之一,不能作為侵權判斷的衡量因素。(知識產權報 劉瑜)
上一條:申請專利要注意按規定時限繳費 下一條:沒有記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