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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印發《慈溪市科學技術獎勵辦法》 |
發布日期:2009-7-31 |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鼓勵科學技術創新,激發廣大科技人員的創造性,推動科學技術轉化為現實生產力,促進科學技術進步和經濟社會發展,根據《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條例》、《浙江省科學技術獎勵辦法》和《寧波市科學技術獎勵辦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人民政府設立科學技術獎,獎勵在本市科學技術活動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公民和組織。 第三條 市科學技術獎的推薦、評審和授獎實行公開、公平、公正原則。 第四條 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主管本市科學技術獎勵工作。 第二章 獎項設置與評獎條件 第五條 市科學技術獎分設科技創新特別獎、科學技術進步獎(分一等獎、二等獎、三等獎)和科技創新推動獎三個獎項,每年評獎一次,由市人民政府授予獎勵證書和獎金。 市科技創新特別獎每次授予人數不超過3人,每人獎勵20萬元。 市科學技術進步獎每次授予一等獎不超過4項,每項獎勵4萬元;二等獎不超過8項,每項獎勵2萬元;三等獎不超過16項,每項獎勵1萬元。 市科技創新推動獎每次授予人數不超過5人,每人獎勵1萬元。 第六條 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可推薦為市科技創新特別獎候選人: (一)被推薦人作為科技項目主要完成者,多次完成市級以上重大或重點項目,并獲得國家、省、寧波市級科學技術獎勵(指國家自然科學獎、技術發明獎、科學技術進步獎,省科學技術獎和寧波市科學技術進步獎二等獎以上),或獲得市科學技術進步一等獎2次以上(含2次),實施產業化后產生重大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 (二)被推薦人在科技創新活動中取得重大技術發明和自主知識產權,其中近3年內獲得產業化價值較高的國內外發明專利3項以上(含3項),投入生產后明顯提升了產品技術含量和市場競爭力,并對帶動該行業或產業的發展將產生重大影響; (三)被推薦人在實施科技成果轉化和高新技術產業化過程中,為主解決了重大科技項目的關鍵技術難題,推進我市該領域技術的快速發展,并創造了重大的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 第七條 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可推薦為市科學技術進步一、二、三等獎候選項目: (一)在當代科學技術前沿取得較大突破或在科學技術發展中有較大成就;在自然科學領域的基礎研究或應用研究活動中作出較大貢獻,研究成果應用后取得明顯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對于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具有較大價值; (二)在運用科學技術知識做出的產品(包括各種儀器、設備、器材、工具、零部件、計算機軟件以及生物新品種等)、工藝(包括工業、農業、醫療衛生和安全等領域的各種技術方法)、材料(包括用各種技術方法獲得的新物質)及其系統(指產品、工藝、材料的技術綜合,不包括僅依賴個人經驗與技能、技巧又不可重復實現的技術)等方面有較大技術發明,并創造顯著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 (三)在實施技術開發、社會公益、國家安全、重大工程等項目中,應用推廣先進科技成果,并創造顯著社會效益或經濟效益; (四)在有關戰略、政策、規劃、評價、預測、科技立法及管理科學、決策科學等軟科學研究中作出創造性貢獻,并經實踐證明取得顯著成效。 第八條 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可推薦為市科技創新推動獎候選人: (一)組織所在單位積極開展多種形式的對外科技合作,充分利用外部科技、人才等資源,開展技術開發、科技成果轉化與產業化等科技創新活動,并取得顯著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的單位負責人; (二)充分利用所在單位的科技、人才等資源,為推動行業科技進步、加快區域經濟社會發展服務,包括向行業企業乃至全社會開放有關大型科研儀器設備和實驗室等,為各種產業研發提供設計、檢驗檢測、標準制定和人員培訓等技術服務,并取得顯著成效的單位負責人; (三)關心、支持我市科技創新活動,積極營造科技創新氛圍,大力推進科技合作,引進科研機構和人才,為推動區域科技進步作出突出貢獻的各級管理干部、新聞工作者等社會各界人士。 第九條 鼓勵多學科聯合開展科學研究和技術攻關,市科學技術進步獎單項授獎人數和授獎單位數按獎勵等級確定。其中,一等獎的人數可列9人,單位可列5個;二等獎的人數可列7人,單位可列4個;三等獎的人數可列5人,單位可列3個。 第三章 獎勵推薦與評審程序 第十條 市科學技術獎候選人、候選項目由下列單位和人員推薦: (一)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經濟開發區經濟發展局、慈東工業區管委會; (二)市人民政府的組成部門、直屬機構; (三)經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認定的符合資格條件的其他單位; (四)國內相關專業技術領域3名以上(含3名)有博士生導師資格的教授聯名推薦。 第十一條 市人民政府設立市科學技術獎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評審委員會”),其主要職責是: (一)對市科學技術獎候選人和候選項目進行評審; (二)向市人民政府報告評審結果并提出市科學技術獎最終獲獎人選、項目及獎勵等級的建議; (三)為市科學技術獎勵工作提供其他咨詢意見。 評審委員會的日常工作,由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承擔。 第十二條 評審委員會由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和委員組成。主任委員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相關領導擔任,副主任委員由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主要負責人擔任,委員由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經濟開發區、慈東工業區管委會、市級有關部門分管負責人和有關專家、學者組成。 第十三條 市科技創新特別獎、科技創新推動獎的評審,由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組織相關專家組進行初評;市科學技術進步獎的評審,由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根據推薦項目所涉及的專業技術領域,組織相應的行業評審組,分別負責相關項目初評。專家組和行業評審組成員由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聘請相關專業技術領域的專家、學者擔任。 第十四條 專家組和行業評審組在分別完成對市科技創新特別獎、科技創新推動獎推薦人選和市科學技術進步獎推薦項目初評后,應向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提交按得分高低排序的初評結果。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根據專家組和行業評審組提交的初評結果,分別向評審委員會提出市科技創新特別獎、科技創新推動獎候選人初步名單和市科學技術進步獎候選項目初步名單及獎勵等級。 第十五條 評審委員會對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提出的市科技創新特別獎、科技創新推動獎候選人和市科學技術進步獎候選項目進行評審,評審結果要在市有關媒體上進行公告。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對公告期間提出的異議進行調查核實處理。 第十六條 評審委員會對評審中的有關重大事項應當進行討論,并進行記名表決。表決時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評審委員參加。 市科技創新特別獎、市科學技術進步一等獎的獲獎人選、項目及獎勵等級,應當由參加表決的三分之二以上評審委員通過;市科技創新推動獎和市科學技術進步二等獎、三等獎的獲獎人選、項目及獎勵等級,應當由參加表決的二分之一以上評審委員通過。 第十七條 評審委員會、專家組和行業評審組應當按照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制定的科學技術成果評價體系,以記名打分的方式進行評審。 對市科技創新特別獎候選人和市科學技術進步一等獎候選項目,評審委員會應當組織進行陳述或答辯。 第十八條 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對評審委員會提出的獎勵項目和獎勵人選進行審核后,報請市人民政府批準。 第四章 獎勵監督與違紀處理 第十九條 評審委員會委員、專家組和行業評審組成員應當對評審情況以及項目的技術內容嚴格保密,與被推薦的市科學技術獎候選人或項目完成人有近親屬關系或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第二十條 被推薦的市科學技術獎候選人和項目負責人應當向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提交無侵犯他人知識產權的承諾書。剽竊、侵奪他人科技成果或以其他不正當手段騙取市科學技術獎的,由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撤銷獎勵,追回獎勵證書和獎金;屬國家工作人員的,由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提請其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為他人提供虛假材料、證明,協助他人騙取市科學技術獎的,由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通報批評;對推薦單位,可以暫停或取消其推薦資格;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十二條 參與市科學技術獎評審活動的評審委員和其他國家工作人員,在評審活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終止其參與市科學技術獎評審活動,并根據情節輕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收受賄賂; (二)弄虛作假、徇私舞弊; (三)違反有關評審制度; (四)影響公正評審或破壞評審制度的其他行為。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本獎勵辦法由市科技行政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獎勵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印發的《慈溪市科學技術進步獎勵辦法》(慈政〔1997〕79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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