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號:甬政辦發[2009]9號,發文機構:市科技局 市財政局,發文時間:2009年01月14日。
寧波市科技型企業認定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培育和扶持科技型企業發展,規范利一技型企業的認定與管理,根據市政府《關于保增長擴內需調結構的若干意見》(甬政發[2008]104號),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科技型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應遵循突出企業主體、鼓勵技術創新、實施動態管理、堅持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三條 市科技局、市財政局聯合成立寧波市科技型企業認定管理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稱“領導小組”),其主要職責為: (一)確定全市科技型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方向; (二)協凋、解決認定及相關政策落實中的重大問題; (三)裁定科技型企業認定工作中出現的重大爭議,監督、檢查各地區認定工作; (四)對科技型企業認定工作出現重大問題的地區,提出整改意見。 笫四條 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市科技局,其主要職責為: (一)組織實施對科技型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的檢查; (二)建立并管理“科技型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數據庫”; (三)承擔領導小組交辦的其他工作; (四)審議各地區科技型企業認定管理工作報告。 第五條 各縣(市)區、三區一島科技行政管理部門同本級財政部門聯合成立本地區科技型企業認定管理機構(以下稱“認定機構”),根據本辦法開展下列工作: (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科技型企業認定工作; (二)接受企業提出的科技型企業資格復審; (三)負責對已認定企業進行監督檢查,受理、核實并處理有關舉報; (四)提交本地區科技型企業認定管理工作報告。 第六條 認定機構須依托相關專家或科技中介機構共同開展寧波市科技型企業的審核和認定等事宜。 第七條 本辦法中申請人必須是在我市境內依法登記注冊的企業法人。 第八條 寧波市科技型企業的認定對象為:注重技術創新,并符合《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或《寧波市優勢產業與新興產業投資導向目錄》的企業。 第九條 申請認定的企業,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近3年內通過自主研發、受讓、受贈、并購等方式,或通過5年以上的獨占許可方式,對其主要產品(服務)的核心技術擁有自主知識產權; 2.主導產品符合《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的企業(以下簡稱“第一類企業”),其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應占企業當年主營業務收入的50%以上; 主導產品符合《寧波市優勢產業與新興產業投資導向目錄》的企業(以下簡稱“第二類企業”),其專利產品、3年內市級以上新產品的銷售收入和技術性收入之和應占企業當年主營業務收入60%以上; 3.第一類企業具有大學專科以上學歷的科技人員占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的20%以上,并建立了縣級以上企業研發機構; 第二類企業具有大學專科以上學歷的科技人員占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的30%以上,并建立了縣級以上企業研發機構; 4.企業為獲得科學技術(不包括人文、社會科學)新知識,創造性運用科學技術新知識,或實質性改進技術、產品(服務)而持續進行了研究開發活動,且近3個會計年度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主營業務收入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笫一類企業 (1)最近1年主營業務收入小于5000萬元的企業,近3個會計年度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主營業務收入的比例不低于4%; (2)最近1年主營業務收入大于5000萬元的企業,近3個會計年度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主營業務收入的比例不低于3%,且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必須大于200萬元。 第二類企業: (1)最近一年主營業務收入小于5000萬元的企業,近3個會計年度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主營業務收入的比例不低于5%; (2)最近1年主營業務收入大于5000萬元的企業,近3個會計年度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主營業務收入的比例不低于4%,且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必須大于250萬元; 企業注冊成立時間不足3年的,按實際經營年限計算。 5.企業有1年以上營運期,產權明晰,實行獨立核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有健全的生產、技術、質量和財務管理制度; 6.企業在研究、開發、生產過程中,符合國家、省、市節能減排要求。 第十條 寧波市科技型企業的認定采取企業申請、各縣(市)區認定、管理小組辦公室集中公示與備案、統一發文公布的辦法,每年4月和10月底備案申報截止,5月和11月發文公布。 第十一條 寧波市科技型企業的申請認定程序: 1.申請認定企業須向所在地認定機構提交《寧波市科技型企業認定申請表》及其相關證明材料。 2.各地認定機構根據《寧波市科技型企業認定管理辦法》進行初審。 3.各地認定機構委托專家或科技中介機構對初審合格的企業進行檢查審核,并提出評估意見。 4.各地認定機構參照專家或科技中介機構評估意見提出申請備案企業。 5.領導小組辦公窒對申請備案企業進行網上公示,公示7個工作日后無異議的予以發文公布,并頒發《寧波市科技型企業》認定證書。 第十二條 申請認定寧波市科技型企業需提供的材料: 1.寧波市科技型企業認定申請表(紙質與電子文檔各一一份); 2.企業工商營業執照、國稅和地稅登記證有效復印件; 3.企業前3年經審計的財務報表(資產負債表、現金流量表和損益表); 4.企業前3年研究開發費用審計報告; 5.企業蓋章確認的企業大專以上人員名冊及企業人員數的相關證明材料; 6.近3年開展研究開發等技術創新活動的報告; 7.其它證明材料。 第十三條 市科技型企業實行動態管理。 第一類企業應努力創建成為高新技術企業,在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后,不再享受“市科技型企業"政策;若3年內未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將取其“市科技型企業"資格,并且以后不得再行申報。 第二類企業從認定為科技型企業起,市科技局、市財政局每3年進行1次考核,經考核不合格的企業,取消其科技型企業資格,并在以后3年中不得再行申報。 第十四條 科技型企業復審須提交近3年開展研究開發等技術創新活動的報告、企業前3年經審計的財務報表(資產負債表、現金流量表和損益表)和企業前3年研究開發費用審計報告。 第十五條 市科技型企業實行年報統計報告制度。在次年的1月,企業應將年度報表上報市科技型企業認定管理辦公室,作為動態管理列入考核內容。 笫十六條 已認定的市科技型企業需更名或變更經營范圍、合并、分立,轉業的,應及時向所在地認定機構申請辦理變更,并將辦理結果及時報市科技型企業認定管理辦公室備案。 第十七條 被認定的市科技型企業,自認定當年起,按其實際上繳的企業所得稅地方留成部分50%由所在地財政部門給予財政補助,財政補助資金于次年兌現;當年相關指標未達到認定要求的,暫停享受財政補助政策。 第十八條 已認定的科技型企業有下述情況之一的,取消其資格: 1.在申請認定過程中提供虛假信息的; 2.有偷稅、騙稅等行為的; 3.發生重大安全、質量事故的; 4.有環境等違法、違規行為,受到有關部門處罰的; 被取消科技型企業資格的企業,3年內不再受理該企業的認定申請。 笫十九條 參與科技型企業認定工作的各類機構和人員對所承擔認定工作負有誠信以及合規義務,并對申報認定企業的有關資料信息負有保密義務。違反科技型企業認定工作相關要求和紀律的,給予相應處理。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寧波市科技型企業認定管理工作領導小組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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