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波天一職業技術學院文件
天一職院科〔 2005 〕 59 號
關于印發《寧波天一職業技術學院科研管理條例》的通知
各系部、處室 : 為了鼓勵學院教師、科研技術人員積極開展科學研究 , 提高學院科研工作和學術水平 , 加強科研管理工作的規范 化、制度化 , 保證科學研究的順利進行 , 特制定《寧波天一 職業技術學院科研管理條例》 , 現予公布。請遵照執行。
二 O O五年十一月十五日
寧波天一職業技術學院科研管理暫行條例
第一條 為營造學院濃厚的學術氛圍,鼓勵教職員工積極開展科學研究,全面提高師資隊伍的綜合素質和創新能力,增強學院人才培養以及為社會發展和經濟建設服務的能力,必須加強對科研工作的規范化管理,保證科學研究的順利進行。 第二條 科研項目申報和立項 1、科研項目分院內項目和院外項目兩類,包括基礎研究、應用研究、推廣應用和科技服務等內容。院內科研項目申報時間為每年4月份,院外項目按通知時間申報。 2、科研項目一律以課題組形式申報,課題組一般應不少于3人,由各方面人員組成;項目負責人為該項目的組織者,并在項目中承擔實質性的任務;申報者要有一定的工作基礎和研究條件;申報的科研項目要進行較系統的文獻檢索,具有創新性和實用性;經費預算應合理;須按規定的格式填寫《課題申報書》,經系(部)審查同意后,交學院科研處統一辦理報批手續。 3、院內項目的評審與立項:科研處對申報的項目經初審后,組織開題報告會,由項目負責人作論證報告和答辯。經院學術委員會評議確定立項項目,報主管院長審核后,由院長辦公會議決定公布。 4、院外項目的評審與立項:申報院外項目必須由院學術委員會審議并推薦;學院在接到縱向科研項目批準文件后,按有無經費資助分為A、B兩類,由科研處登記立項。與外單位合作的科研或科技服務項目屬于橫向項目,應先簽訂《科研項目合作協議書》,由科研處代表學院蓋章,項目負責人憑《科研項目合作協議書》在科研處登記立項、備案。 第三條 科研經費使用和管理 1、凡通過學院立項的科研項目,科研經費到計財處后,由科研處按課題性質統一編號后發放《科研項目經費卡》;科研項目的經費由科研項目負責人按有關規定統籌安排使用,具體經費開支由項目負責人提出,經科研處審核后,報主管院長批準。 2、為便于管理,對不同經費來源的科研項目,劃分為以下幾大類:(1) A類縱向科研項目(有經費資助); (2) B類縱向科研項目(政府主管部門立項,由學院安排經費); (3) 院內科研項目; (4) 橫向科研項目。 3、科研經費實行合同管理、經費包干、專款專用的原則,由計財處、科研處統一管理。使用者應本著精打細算、厲行節約的原則,開支范圍嚴格按照項目主管部門的有關財務規定,一般只限于與項目研究工作直接有關的費用支出,如儀器設備費、實驗材料費、學術會議費、差旅費、圖書資料費、論文印刷費、版面費、鑒定、驗收費及與項目研究、開發直接有關的其他費用等。科研經費用于購買設備、材料,須統一按學院的設備、材料采購規定辦理。購置儀器設備、圖書資料必須辦理固定資產入庫手續。 4、科研經費中學院管理費、水電費及科研人員勞務費的提取比例 (1)縱向科研項目 學院管理費 學院水電費 科研勞務費 自然科學 5 % 3 % 6 % 社會科學 5 % 1 % 6 % 縱向課題的管理費最高提取額,另有規定時,按上級管理部門有關規定執行。 (2)橫向科研項目 學院管理費 學院水電費 科研勞務費 自然科學 10 % 5 % 15 % 社會科學 10 % 2 % 15 % 5、縱向課題經費不得開支招待費。臨時用工費用以及特殊情況需要的開支,應事先提出書面申請,報科研處同意,主管院長批準。橫向課題中招待費、臨時用工費用及加班補助費等可由項目負責人根據實際需要安排,但應當按有關規定報科研處審核,主管院長批準。 6、項目結余經費原則上可由課題組繼續使用。研究工作全部結束,并經有關部門確認達到預定計劃目標后,應及時清理賬目,結余經費的40%可作為課題組成員獎勵;結余經費的30%作為學院科研發展基金,其余的30%經費可作為課題組其他項目的預研經費或參加學術活動經費使用。 第四條 科研項目實施、結題及驗收 1、項目下達后,項目負責人應盡快按計劃開展工作。在項目實施過程中,項目負責人要全面主持、協調工作。課題組成員要合理分工,相互協作、密切配合,按時完成預定計劃。 2、科研處負責科研項目的日常管理工作,每年1-2次檢查項目的進展情況。項目負責人須在規定時間內填報《科研項目進展情況表》,經系(部)、科研處簽署意見后,報主管院長或上級有關部門。對于未能按原計劃開展工作或未按期完成研究任務的項目,科研處要查明原因,提出相應處理意見報院長辦公會議討論決定,必要時可做出中止或撤銷該項目、追究責任、追回科研經費等處理。 3、科研項目原則上不追加經費,但在實施過程中如有重大發現,有必要進一步擴大和深入研究的,由項目負責人提出書面申請,經學術委員會論證、院長辦公會議討論決定。 4、科研項目完成后必須結題。由項目負責人填寫《結題報告書》,附相關佐證材料,經系(部)審查后報科研處審查驗收,由主管院長批準結題。 第五條 科研成果鑒定和管理 1、科研成果系指由我院教職員工完成或以我院教職員工為主完成的各類基礎研究、應用研究和科技開發研究成果。科研成果由科研處負責審核、確認,歸入科研成果管理檔案。各種正式出版或發表的專著、編著、譯著、教材、論文、譯文、綜述也納入歸檔范圍。 2、科研項目一旦取得創新性成果,項目負責人可向科研處申請專利、成果鑒定或評審。凡我院教職員工所取得的職務技術成果均屬本院所有。對意義較大的創新性科研成果,科研處應及時組織報獎,或進行技術轉讓及推廣,并建議學院給相關人員相應的精神和物質獎勵。 第六條 科研成果獎勵 1、獎勵范圍 ⑴科研成果; ⑵已完成技術轉讓的成果; ⑶已獲得專利權的專利成果; ⑷學術著作(正式出版的專著、編譯著、教材、工具書、科普讀物等); ⑸學術論文(經國家新聞總署批準、公開出版發行的國內外學術期刊或學院主辦的學術期刊上正式發表的學術論著、綜述); 2、申報獎勵條件 ⑴凡申報獎勵的科研成果和科研項目屬省部級以上,必須有本院署名,項目負責人或項目組主要成員為本院教職員工。申報其它級別的科研成果,申報者必須是第一完成人,本院為第一署名單位。 ⑵凡申報獎勵的科研成果已按時在科研處登記。 ⑶發表的著作、論文等必須出示原著或發表的學術期刊,申報學術論文獎是指申報者必須是第一作者,本院為第一署名單位;被SCI、EI等國際知名科技統計系統收錄的學術論文必須出具相關證明材料。 ⑷科研立項及成果獎勵以下達的立項通知、獲獎證書及相關文件為準。 3、評獎時間及程序 ⑴科研獎勵每年年終進行一次。同一成果多渠道重復獲獎者,以最高級別獎勵,不重復獎勵。 ⑵組織程序:個人申請,填寫《科研成果獎勵申報表》,并提供證明原件,經所在系(部)初審后統一上交科研處;經科研處審核后,退還原件;科研處綜合反饋意見后提交院學術委員會審定并公示結果,如5日內無異議,報院長辦公會議批準授獎。 4、獎勵辦法 ⑴獎勵分精神獎勵和物質獎勵。 ⑵現金獎勵 1)政府頒發的各類科研成果獎(含教學成果獎)的獎勵,以項目為單位予以獎勵,其中獲市、廳(局)級以上必須有本院署名,且本院教職員工的排名為國家級前5名、省(部)級前5名、市、廳(局)級前3名;且市、廳(局)級的獎勵本院須為第一獲獎單位。其中國家級獎6000~30000元,省(部)級獎2000~10000元,市、廳(局)級獎2000~6000元;院級一等獎1000元,二等獎600元,三等獎300元。 2)科技成果推廣獎:學院鼓勵科技成果推廣、轉讓,盡快使科技成果轉化為生產力。由課題組聯系推廣轉讓的科技成果,所得純收入的60%歸課題組,20%作為院科研基金,20%上交學院;由學院聯系轉讓的,其所得的純收入45%歸課題組,35%作為院科研基金,20%上交學院。 3)被國家知識產權局授權批準的發明專利獎勵。獎項是指職務發明,產權歸本院所有,其申請專利費、年度維持費由學院承擔。其中發明專利獎勵3000元,實用新型專利獎勵1000元,外觀設計專利獎勵500元。 4)學術著作、論文獎 ① 由正式出版社出版的學術著作,且擔任主編或副主編的,每部獎勵500~2000元。參加國家教育部、衛生部組織的規劃教材編寫,承擔編委、副主編、主編;參加省教育廳、衛生廳組織的規劃教材及學院組織的教材編寫,承擔副主編、主編。參編內容有本院教職員工的署名,給予100~1500元的獎勵。 ②被SCI、EI等國際知名科技統計系統收錄的學術論文,根據論文質量及影響因子大小給予1000~5000元獎勵。 ③國內外學術期刊論著等;國內學術期刊按期刊等級以及論著、綜述等不同分別給予100~1200元的獎勵。期刊等級的劃分參照現行的浙江大學和浙江省衛生廳國內學術期刊名錄。在本院《學報》上發表的論文給予50~100元的獎勵。 (3)科研獎金的發放應按照貢獻大小、責任輕重、工作態度、團結協作等情況區別對待。由負責人按貢獻大小在合作小組內進行分配。 (4)如發現弄虛作假或剽竊他人的成果者,學院將撤銷其獎勵,追回獎金,并視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者將配合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第七條 學院鼓勵開展學術交流活動,推動學院科研工作水平的進一步提高。 1、在進一步提高科研工作水平的基礎上,爭取舉辦國內外高層次學術會議。 2、鼓勵各系(部)、各學科以多種方式,積極開展各種學術活動。 3、參加學術會議應與本人所承擔的教學科研任務有較密切關系,并提供邀請函、論文等相關材料,經系(部)同意,由科研處批準,參加學術會議所需經費原則在其所承擔科研項目的經費中開支;認為有必要代表系(部)參加的重要學術會議,由系(部)安排經費;學院認為有必要代表學院參加的重要學術會議,由科研處會同系(部)提出申請,報主管院長批準,學院安排經費。 第八條 本條例由科研處負責解釋。 第九條 本條例自2005年起施行。
主題詞:學院 科研管理 條例 通知 抄報:學院領導 寧波天一職業技術學院辦公室 2005年11月16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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