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品原產地規則
愛爾蘭執行的是歐盟原產地規則。
二、商標與專利注冊管理
愛爾蘭是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的成員國。國家工商財產辦公室負責管理商標注冊事務。其有關商標規定的依據是1963年通過的商標法。
根據該法,商標注冊分為A、B兩種,其中A種商標享受更嚴格的保護。商標分35類。商標管理員負責商標的注冊,同時負有具體實施商標法的全面責任,且有權判定有關訴訟費用等。管理員工作時若有何疑問或困難可直接請示總檢察長。任何一個要求成為某種商標所有者的人均可向商標管理員提出注冊申請,但必須用書面形式。管理員有權對他認為不妥的注冊申請予以拒絕,比如沒有特點的、不道德的、非法的、不合適的、誹謗性的、與現有商標太相似的等。而申請人有權就申請注冊商標被拒絕向法院提出上訴,由法院裁決商標能否注冊。從遞交商標注冊申請之日起一個月內,任何人均可向商標管理員就此商標的注冊提出反對意見,以阻止其注冊或使該申請無效。反對人可采用任何理由,最普遍的理由是該商標與某種現正使用的商標太相似。當注冊申請被管理員受理并且提出異議的日期已過,或提出的異議無效時,商標即告注冊。注冊日期為申請日。商標證明由管理員在商標注冊書上蓋章簽發。初次注冊期為7年,到時可再展期14年。若擅自使用注冊商標或相似的名稱、包裝等而造成與知名商標相混淆,使消費者產生誤解,即構成侵權。
根據愛爾蘭1996年修改后的商標法,為尋求在歐盟范圍內的保護,申請人可向歐盟商標注冊辦公室申請注冊,當然也可向在日內瓦的世界知識產權機構申請注冊,以便在全球范圍內保護其注冊的商標。
愛爾蘭1976年在歐洲專利條約上簽字。1992年通過專利法將專利的保護期定為20年。現一般向歐盟專利辦公室申請專利注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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