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在瑞士為發明申請專利、注冊商標和設計圖樣,應與伯爾尼的聯邦知識產權局取得聯系,知識產權局負責商業保護權利和著作權有關事宜。知識產權局的強項之一是它及其豐富的資料儲備:它可以提供在瑞士注冊保護的30多個國家的3000萬項專利和30萬種商標的有關資料。
專利 以技術手段解決技術問題的發明可以申請專利。植物類型、動物品種和培育動植物的重要生物手段不能申請專利。若將發明申請為在瑞士受保護的專利,可以通過以下三種途徑:
• 申請瑞士專利可以使該項專利在瑞士和列支敦士簦公國受到保護;
• 除在瑞士申請專利外,還可以為發明申請歐洲專利。瑞士是《歐洲專利協定》(EPUE)成員國,根據歐洲專利協定,申請者可以在成員國-即可以在瑞士-通過統一的審核和頒發程序獲得成員國范圍內的專利保護。
• 由于瑞士加入了《國際專利合作條約》(PCT),因此也可在瑞士申請國際專利,在瑞士申請國際專利等同于在所有國際專利條約成員國的申請。
在向知識產權局提交專利申請時,申請人需用德語、法語或意大利語填寫申請表格、提供申請人情況,并提供其它技術性文件,包括對專利的說明、概述、圖解和適用范圍等。收到申請后,知識產權局首先考察申請表格及文件是否完整無誤;之后由專家從技術角度對該項專利進行實際審核,但審核范圍不包括確認其是否符合專利法對“創新”和“發明”的要求。在上述程序中,如果發現欠缺,知識產權局將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請人限期內彌補或更正。如果第三者對該項專利是否具有“創新”或“發明”的意義持有異議,只能在頒發專利后向所屬州立法院提出申訴,知識產權局不予受理。每項專利有效期最長20年,從申請之日起計算。
商標 在本國市場和重要出口市場及時注冊產品商標,是非常必要的防護手段。在大多數情況下,只有在瑞士對商標進行過注冊,才能申請境外商標保護。非常重要的一點是:在進行商標和商業注冊之前,要查清是否存在相同或極易混淆的商標。根據《馬德里商標協定》和《馬德里議定書》對商標保護范圍的規定,商標保護范圍將延展到馬德里體系的其它成員國。瑞士是上述兩個協定的成員國,在瑞士注冊的商標可以通過座落在日內瓦的世界知識產權研究院(OMPI)的介紹申請國際注冊。
申請人在瑞士知識產權局申請注冊商標時,必須填寫由其本人或其代理人親筆簽名的注冊申請,并對商標及其適用的商品或服務進行描述。在申請完備、且申請人交付申請表列明的有關材料和費用后,只要此項申請不與商標保護法內容相違背,即予以登記注冊,并頒發注冊證明。商標注冊有效期自申請之日起算,限期十年;有效期滿后,可申請延長。
外觀設計產品愈相近,其設計就愈顯重要。設計的意義在于激發購買欲望,因此好的設計經常會被復制和模仿。在瑞士,將設計樣品注冊很容易做到。保護的范圍包括設計新、有美學效果并用于工商業生產的兩維圖樣和三維物體。保護期限最長15年,分為三個均等時段。根據海牙協定關于國際工商業樣品和模型注冊的內容,樣品和模型也可以進行國際注冊。瑞士加入了這一協議,注冊人可以要求在瑞士范圍內的保護。
版權 申請版權保護的作品必須滿足以下條件:
• 屬于文學和藝術作品
• 是精神創作的產物
• 有個體特殊性
• 電腦程序也屬于版權法所規定的申請范圍之列
版權所有人去世70年后,電腦程序版權所有人去世50年后,版權保護期到期。
瑞士擁有完善有效的法律保障體系。尤其值得一提的是它的防備性保障措施:如果存在第三方有侵犯知識產權的行為和意圖,并可能給權利所有者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失的危險,權利所有者可上訴法庭要求采取防備措施;在緊急情況下,法庭可以在尚無傾聽對方陳訴的情況下宣布假處分。(摘編自《瑞士的投資和營業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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