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提要]
本文系統而概略地介紹了德國知識產權保護方面的法律、歷史沿革、保護的內容和措施、相關的政府和司法機構的職能、相關的行業協會等情況。
特別值得我們借鑒和深入研究的是:(1)德國對相關法律的不斷修改,使之盡可能適應技術、經濟和社會發展的新形勢;(2)在《著作權法》中規定的“加價”、“禁止”和“例外”等保護措施,具備較強的可操作性。
中德兩國之間涉及知識產權糾紛的主要形式為“商標壁壘” 和“第二產業中的著作權糾紛”。
一、歷史沿革和相關法律
在德國,智力的成果被運用于商業并取得可觀的經濟和社會效益的事件,最早可以追溯到15世紀中葉古登堡發明印刷術及其商業化運作。當時,當局處理這項“知識產權”的做法是把出版權授予印刷廠和出版社,理由是作者的權力在貴重的印刷設備及其安全性(由于戰亂)的面前顯得微不足道。然而,這一決定對知識產權(尤其是著作權)的影響一直延續至今。
德語分布區直到19世紀上半葉都還處于四分五裂的封建割據狀態,產業發展滯后。英國和法國則不同,民族國家的產生和統一,使工商業得以快速發展,同時對知識產權的保護也系統地展開了。早在1789年的法國大革命中就確立了:每個發明者就是此項發明的權利人。
直到普魯士統一整個德國(1870/71),作為德意志民族的國家才算建立起來,相關的知識產權保護工作才得以在德國(帝國)全境展開。在借鑒了英、法經驗的基礎上,1876年德國第一部《版權法》(Urhebergesetz)正式出臺。隨后大量的圖書和雜志的出版以及不斷增加的和不加控制的復制現象,催生了1901年《文獻和出版法》(Literatur und Verlagsgesetz)的出臺。1907年又通過了《藝術著作權法》。
在工商業產權方面,1874年引入《商標保護法》(Markenschutzgesetz),該法在1894被《商標法》(Warenzeichengesetz)所取代。在1896年還出臺了《帝國反不正當競爭法》(Reichsgesetz zur Bekaempfung des unlauteren Wettbewerbs)。1903年德國加入《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
這些法律與近、現代的德國法律之間具有很強的承傳性,有的法律至今仍然適用,如1876年的《外觀設計法》(Geschmacksmustergesetz)。下面列出的是幾個主要知識產權方面的法律、發布和主要改版的年代:
《商標法》(Markengesetz)1994
《專利法》(Patentgesetz)1936 1980
《專利律師規章》(Patentanwaltordnung)1966
《外觀設計法》(Geschmacksmustergesetz)1876
《實用新型專利法》(Gebrauchsmustergesetz)1936 1986
《著作權法》(Urheberrechtsgesetz)1965 1993 2000
《反不正當競爭法》(Gesetz gegen den unlauteren Wettbewerb)1909 2002
《雇員發明法》(Gesetz über Arbeitnehmererfindungen)1957
歷史悠久的法律之所以能延續適用至今,主要的原因在于不斷的修改和補充。上述所列的法律在近年內幾乎每年都被修改過。
二、保護的內容和措施
保護的客體可以分為工業產權和著作權2大類。然而,這2者之間的界限并不總是十分清晰的,2者之間往往具有許多天然的相互滲透性。
1.保護工業產權
工業產權的保護體現在3個環節上:智力成果(如外觀設計、專利發明、實用新型專利發明、半導體芯片設計)、企業之間的競爭和智力的符號(商標)。在所有這些環節中都有對應的法律來規范,如《反不正當競爭法》就是規范企業間競爭行為的。這些法律的基本內容和適用范圍已有另文專門介紹(詳見波恩經商室2004年的調研報告《德國工業產權保護及來德參展應注意的問題》),在此不作重復。
這些工業產權要想得到國家的保護,就必須在相關的政府部門登記注冊。專門負責此項常規業務的政府部門為德國專利和商標局及其在各地的分支機構。
2.保護著作權
與工業產權明顯不同的是:著作權屬于自然權,在德國不需要注冊或專門登記。制定著作權法的宗旨是通過保護著作人的作品來保護著作人的權益。法律對這些被保護的作品有如下界定:
(1)保護文學、科學和藝術作品,特別是
語言作品,如文字作品、講話、計算機程序;
音樂作品;
啞劇和舞蹈作品;
圖像藝術,包括建筑藝術作品和應用性藝術作品以及相關的草案;
照片以及與照片形成過程類似的作品;
影視以及與影視形成過程類似的作品;
科學和技術的表現形式,如草圖、計劃、表格、符號、圖片和造形。
(2)法律所指的作品只能是自己智力的產物。
在實際操作中,對這些作品的理解有2個層面:內涵和內在形式;外在形式,即感覺器官可感知的層面(如一個光盤)。產權就建立在這個外在形式的基礎之上。
每一種新的媒體技術在產生的同時就構成了對著作權保護的新的挑戰。這種挑戰和應對的交錯在過去數十年中的歷程大致可以劃分為如下2個時代:
模擬技術時代。在廣播和唱片開始流行時期,一般只有唱片公司和廣播電臺具有復制能力。為此,從20世紀初起“音樂演奏和機械復制權益協會”(GEMA,Gesellschaft fuer musikalische Aufffuehrungs- und mechanische Vervielfaeltigungsrechte)就依法向唱片公司和廣播電臺等使用者收取一定的費用,然后將這筆錢轉交給相關的作曲家和藝術家,以此作為對使用其作品的報償。上個世紀60年代以后,磁帶等復制技術的普及使個人也能夠輕易而廉價地從事復制。作為應對,1965年修改的著作權法規定,為了體現權利人的利益,在銷售環節就在復印設施、空白磁帶和磁帶錄音機的價格基礎上再增加一塊費用(以下簡稱為“加價”)。
數字技術時代。計算機和互聯網等數字技術的普及和提高徹底改變了以往看似平衡的格局。在過去模擬技術還不是很成熟的時代,復制品在質量上一般總是較原版差一些,而現在的數字技術可以實現質量和價值含量極高的復制。這就導致:以往的“加價”措施已經不足以實現對藝術家和原制作者的補償。為了適應這種新的形勢,德國于2003年將歐盟關于著作權保護的《準則》轉變為德國國內法,即《規范信息社會中著作權的法律》(Gesetz zur Regelung des Urheberrechts in der Informationsgesellschaft)。該法明確禁止采用任何途徑(比如某種軟件)來繞開音樂光碟上的防復制技術或措施。雖然允許個人私下復制音樂(只允許在沒有設置防止復制措施的情況下),但最多只能復制7份,補償仍然是通過對空白的磁盤和光碟的“加價”來體現。這個新的法律在軟件保護方面未能有新的突破,原則上,軟件只能以備份的目的復制,但對學校和學術機構(Wissenschaft)可以實行例外。
知識產權保護的實質就是在四方利益(權利人、使用者、消費者和社會)之間尋找和確定平衡點。
三、相關的行政、司法部門
在德國,涉及知識產權保護的相關部門有:聯邦司法部、聯邦經濟和勞動部、德國專利和商標局、紐倫堡高級財政管理委員會(隸屬于聯邦財政部,負責領導相關的海關事務)、檢察機關和法院(聯邦專利法庭和地方法院)等。聯邦司法部牽頭負責政府層面的知識產權保護的法律、歐盟的相關立法和TRIPS協議等事宜。聯邦經濟和勞動部負責在國際貿易政策中涉及知識產權的具體事項,比如代表德國參與歐盟就WTO知識產權問題的決策。德國專利和商標局及其在各地的分支機構主要負責在工商業產權保護方面的日常管理和服務(登記、審核和發放證書),其有償服務的收入遠大于維持正常運作的各種開支,因此,它可能是唯一的非財政撥款的政府部門。
在德國,對侵犯知識產權的追訴原則上要由權利所有人(權利人)自己來操作。權利人對侵權人所提出的賠償要求(因侵權所造成的損失)可以通過地方法院的判決而生效。只要有犯罪(侵權)行為存在,檢察院就可開展刑事追訴,但最終還是要由法庭裁決。此外,海關在出入境等環節還可對侵權商品和有侵權嫌疑的商品采取“查扣”和“沒收”等行政手段(詳見駐德經商處2004年調研報告《德國海關與知識產權保護》)。
概言之,德國知識產權保護體制的特點是司法審判為主、行政執法為輔。
四、相關的商會、學會和協會
在德國,有許多非官方組織從事與知識產權有關的活動。現將一些相對重要的組織列出,供國內有關機構開展對口合作時參考。 專利律師協會(Patentanwaltskammer)。按照《專利律師規章》的規定,德國所有的專利律師都必須加入該協會。該協會作為一個獨立的護法機構依法實行對律師行業的自律管理和服務。聯系方式:
Patentanwaltskammer
Tal 29
80331 München
Tel.:089/24 22 87 0
Fax.:089/24 22 78 24
商標聯合會(Markenverband)。它是德國最早的工業行會性質的組織之一,有300多個會員(單位)。德國最重要的100個行業和專業協會中,有95個是該聯合會的成員。地址為:
Zentrale / Verwaltung des Markenverbandes
Schöne Aussicht 59
65193 Wiesbaden
Tel.: 0611 / 5867 - 0
Fax: 0611 / 5867 -27
德國工業產權保護和著作權聯合會(Deutsche Vereinigung für gewerblichen Rechtsschutz und Urheberrecht)。擁有國內外會員4000余個,會員成份較雜,有學者、法官、律師和專利律師、企業和企業組織。內設8個專業委員會(醫藥和食品,發明者,外觀設計,卡特爾,專利與實用新型,植物培植保護,著作權和版權,競爭和商標權),下設8個地方性分部。該聯合會具備完全的獨立性,并且對德國和國際性的相關立法有一定的影響能力。地址為:
Geschäftsstelle der Deutschen Vereinigung für gewerblichen Rechtsschutz und Urheberrecht e.V.
Hohenstaufenring 30-32
50670 Köln
Tel.:0221/650 65-151
Fax.: 0221/650 65-205
工業產權保護專業聯合會(VPP)。成員主要是那些在專業或職業方面與知識產權關系密切的人士。地址為:
VPP-Geschäftsstelle
Uhlandsstraße 1
47239 Duisburg
Tel. 02151/940236
Fax 02151/940237
激發創新-發明者俱樂部(INSTI-Erfinderclubs)。這是一個由聯邦教育和研究部于2003年設立和資助的一個長期項目。目的是以發明促創新,激發人(尤其是青少年)的創造性。
五、中德兩國之間知識產權糾紛的主要形式
到目前為止,侵權糾紛主要表現為涉及商標侵權的糾紛和涉及產品侵權的糾紛2類。此外,企業的專有技術也極有可能成為侵權的目標(只是尚未接到相關的投訴)。下面就前2種侵權現象做一概述:
1.涉及商標侵權的糾紛
表現形式為,一國的企業在本國或國外為自己進行了商標注冊,該商標與另一國企業已有的商標極為類似或完全相同、給人以如出一轍的感覺。在中德兩國均有此種侵權的投訴和報道,主要的目的在于設置“商標壁壘”(德國)和搶占市場。最典型的例子當屬中國海信公司在中國注冊的“Hisense”商標和后來德國博西公司在德國和歐盟注冊的“HiSense”商標所引發的爭議。其后果是:海信公司的家電產品(標有“Hisense”商標)在德國科隆參展時,被博西公司以商標侵權罪告上德國法庭;而且,這個“商標壁壘”使海信產品至今仍無法進入歐洲市場。目前此案仍在交織狀態中。
2.涉及產品侵權的糾紛
此類侵權還可以進一步細分為著作權侵權和專利權侵權。目前,尚未收到關于專利權侵權的報導,而涉及著作權侵權的事件相對較多。
以往人們有一個成見:著作權侵權的現象主要發生在與媒體關系密切的第三產業(如出版、娛樂業),而與傳統的工業加工和制造業關系不大。然而,大量事實證明在第二產業領域也存在著大量的侵權問題。問題不僅中國有,在德國和歐洲其他國家也存在。現舉一例:德國Koenitz瓷器公司曾將另一家德國公司因著作權侵權(抄襲原告咖啡杯上的原創彩繪圖案)告上法庭,法院判決侵權成立,責令銷毀被告的侵權產品。然而,被告的侵權產品是以OEM方式委托中國企業生產的(德國媒體在報導此事時,斷章取義,只提中國企業造假)。此案表明,侵權還可進一步細分為直接/主動侵權和間接/被動侵權2種情況。敗訴的這家德國企業屬于直接/主動侵權,而中國這家從事來樣定做的加工企業很可能是在不知情的情況下生產了這些侵權產品,因此處于間接和被動侵權的處境。我們在Koenitz公司調查此案時,Koenitz公司還向我方提交了一份同樣從事直接/主動侵權的中國企業名單。
總體而論,商標侵權的糾紛往往發生在大中型企業之間,與企業的市場戰略關系密切(涉及的利益重大),最終只能靠司法途徑解決。而產品侵權的糾紛多發生在中小企業之間,具有分散多發的特點,主要依靠權利人的追訴(德國)和行政執法(中國)的方式來處理。近年發生在兩國之間的知識產權糾紛有逐漸增多之趨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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