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大利亞工業、旅游和資源部議會秘書(部長級)鮑勃·鮑德溫日前表示,澳政府計劃修訂該國《專利法》,對實驗用侵權例外(exception for experimental use)行為給予明確定義。鮑德溫稱,修訂法案將對未侵犯專利權的研究活動予以清晰界定,即若研究活動旨在決定一項專利的實施方法、核實專利權利要求的有效性或改進發明,則不屬于侵權行為。此修訂可給予澳研究人員更大的研發空間,加快創新步伐。
2005年10月,澳知識產權咨詢委員會(ACIP)在作了大量咨詢和調研工作后,提出將實驗用侵權例外納入澳《專利法》的修訂意見,確保“與發明主題相關、不違背專利正常利用的實驗用途行為”不構成專利侵權。澳政府稱,實驗用侵權例外旨在鼓勵澳專利技術領域的發展,且不與現行《專利法》中的其他侵權例外原則相抵觸。為使外界更清楚地了解修訂條款,澳政府將向研究人員發放修訂條款解釋說明書,澳知識產權局亦將針對實驗用侵權例外制定實施指南,并根據立法進展及時更新。
此外,澳政府認為,目前尚未有足夠的證據證明,對第三方在相關專利保護期屆滿前采取的預先行政審批行為,即所謂“跳板”行為不給予侵權例外,會對澳工業健康發展產生不利影響。2006年,澳通過《2006年知識產權法修正案》,擴大了“跳板”使用范圍,允許仿制藥研制者在相關專利保護期臨近屆滿前,為獲得藥品上市的行政審批,可合法的不經專利權人許可而使用他人專利,從而使仿制藥在相關專利保護期結束后立即上市。此舉為澳仿制藥研發提供了更為寬松的法律環境。
據澳知識產權局透露,澳官方計劃在2008年5-7月間正式將實驗用侵權例外納入《專利法》。盡管澳將于2008年1月19日舉行普選,但業內人士稱“各政黨對該修訂案不存有異議”。(任曉玲)
上一條:沒有記錄 下一條:沒有記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