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巴多斯是世界知識產權組織成員,簽署了《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和《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巴巴多斯經濟發展部直屬的企業-巴企業事務和知識產權辦公室(The Corporate Affairs an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ffice)是專門負責在知識產權保護方面審批和具體管理的部門。巴巴多斯的知識產權管理主要分為兩大塊:1.同生產相關的知識產權保護,包括專利、商標、集成電路、地理氣候、植物繁衍和工業設計。此類申請審批較為煩瑣,同時在產權受到保護時,要求必須對感興趣的公眾公開部分信息。2.版權保護,包括文學、音樂、圖像等相關的權利保護,此類保護申請只要作品一完成,即可生效。
巴巴多斯在知識產權方面有較完善的立法,主要立法有: (1)專利法:2001年8月6日進行了修訂,目的是與簽訂的有關國際公約相一致。任何發明(包括植物的繁衍)均可申請專利,專利保護期限為20年;違法者將被罰款5萬巴元或坐牢2年。 (2)版權法:修訂的版權法于1998年3月5日頒布,其中規定版權保護期為所有者終生和其死后50年,版權可以在許可的條件下轉讓。違法者將被罰款5萬巴元或坐牢2年。 (3) 商標法:1985年1月1日實施,2001年8月6日進行了修訂,注冊商標的保護期限為10年,可續保。違法者將被罰款4萬巴元或坐牢10年。 (4)保護工業設計法:為保護工業和手工業品的設計,1984年頒布此法,保護期限為5年,每5年可續保2次。 (5) 防止不公平競爭法(Protection Against Unfair Competition Act):1998年9月14日實施,旨在履行世貿組織規則,反對不公平競爭。是對其他有關知識產權立法的補充。 其他還有知識產權類法規:保護物種繁衍法,集成電路保護法和地理發現保護法等。(摘編自《巴巴多斯貿易和投資壁壘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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